被炒 + 被屈曠工問題!! 急求教~~

2009-07-10 9:43 pm
你好...大家一定要幫下我呀.......

本人老公於6月1日用受顧於一間公司任職私人司機, 合約寫明沒有試用期, 如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約通知都要一個月前通知/ 賠一個月代通知金. 但於6月6日因發生一宗交通意外(其實不是錯在我老公). 但老闆認為他不小心開車便當天通知他不用再上班 (當時是兩個人在停車上裹口頭協議, 並沒有第三者在場, 亦沒有寫下任何證明是老闆要求炒我老公).
本來佢地約好星期一上佢老闆公司搞好所有手績及出6天人工. 但星期一臨時佢老闆打俾佢話唔得閒搞, 話遲幾日再call我老公...但一等就等左差唔多一個月. 係6月25日我老公再send sms俾佢老闆問幾時可以搞埋d野....過2日佢老闆竟然覆個sms話要告我老公無故曠工同追討一個月代通知金.....

我地依家好無奈,個衰人6日人工又冇出俾我老公,重要歪曲事實反告我老公....我地只有keep底追佢出糧同佢回覆要告我地ge sms...咁我地可以點做呀??? 依家我地收到佢封律司信要求賠 9千6蚊 ( $ 12000- $2400= 6日人工) 各位好心人求下你地指教下我地點做好....

回答 (5)

2009-07-17 6:24 pm
✔ 最佳答案
真不相信有這樣的老板,還會有這樣的律師,那老板正在做著違法的事,而律師竟然仍幫他出律師信!如果你所說的都是有根據的話,那老板有機會被檢控而入獄,而律師將會因專業失當而受律師公會處分,極可能會被停牌一段時間。
僱傭條例有規定員工為同一僱主工作滿四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工時,員工和僱主之間才會存在著連續性合約。必須是連續性合約,單方面提出終止合約時才須要給予對方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你老公為老板只是工作了6天,仍與老板未建立連續性合約關係,雖然有合約條款規定提出終止合約的一方要一個月通知/代通知金給對方,但這條款是無效的。因為僱傭條例早有說明:僱傭合約的任何條款,如有終止或減少《僱傭條例》所賦予僱員的任何權利、福利或保 障的含意,即屬無效。所以在你老公仍未與老板建立連續合約關係前,那合約條款要求的一個月通知/通知金是無效的。~~參考自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疑問解答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b_whole.htm
而那老板在合約終至後超過一星期而乃無理拖欠離職員工薪金,肯定是犯法: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果未能在僱傭合約終止日或合約到期日後7 天內支付工資,須就尚未清付的款額支付利息給僱員。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解僱補償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 萬元及監禁3 年。~~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第八章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8.pdf
建議你老公盡快去勞工處求助、舉報那老板拖欠薪金,有關手續可先致電政府24小時咨詢熱線1823查詢。

2009-07-17 11:18:48 補充:
你老公無法證明自己不是矌工的同時,老板也未必能證明你老公是矌工不是被即時解僱!
依僱傭條例老板是不可能向非連續合約員工追討代通知金的。
如老板能證實是你老公矌工,他只能循民事途徑追討你老公不當行為導致他不必要損失,他不能引用那合約失效的條款,而且必須提供有實質損失的證據。如果這民事訴訟他能得直,你老公是須要賠償他的損失。
只要證實是老板解僱你老公,甚至只是你老公向老板辭職,那老板拖欠薪金的行為就是犯法,罪名成立就必定要罰款兼入獄。
如果你們驚老板有法律顧問你會蝕底,建議你們可以利用區議員的免費法律咨詢服務,去問清楚點樣應付那封 "律師信”較有利。
2015-09-11 5:41 am
我老闆4月糧出不足昨天小額訟裁法官判老闆要付回$6400元給我,但他不復,要再尋求新証據改日再上庭。但他在法庭上屈我有回舊公司盗取自己的離職信,他高音說了多次,我想以民事吞老闆!
2009-07-11 8:51 pm
我公司是推廣健康新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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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0 11:35 pm
謝謝你的意見....但佢依家屈我老公曠工, 又冇第三者在場證明我老公係俾佢炒, 唔係曠工...我地有咩辦法可以證明到呢...勞工處會唔會信我地呢?? 真係好急呀....
2009-07-10 9:50 pm
你首先要去勞工處求助,帶齊所有公司文件,交通意外資料,有關所有有用証據,看看勞工處怎樣幫你,公道自在人心!行得正企得正!


收錄日期: 2021-04-18 15:55:4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710000051KK0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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