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事後也經第一次地方法院不起訴處分
未知你所謂的[不起訴處分],指的是酒駕的部份,還是過失傷害的部份?
倘若只是酒駕的部份,還有過失傷害的刑責部分,你並未清楚說明!
但AB行人事後要求賠償醫療各15萬及精神賠償各15萬加起來須再賠償金60萬元整並經當區委員會調解一次未成後也請我至A行人家中協調多次均未成。
[另一位的答案,就是複製本人的案例分析說明]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
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每一件案例,都屬一個單獨個案,依傷勢不同ˋ當事人的身份ˋ地位ˋ背景不同,減少勞動力損失[薪資所得損失],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的價金差異就很大。
提供求償項目和理賠依據如下: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0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本人雖有喝酒但未超過0.25毫克酒測,精神狀況也良好,只是在轉彎處忽見行人違規過馬路,計程車違規臨時停車,才至使我們發生車禍傷害。我也很遺憾有行人受傷的狀況,但對方均違規在前,才造成此車禍的發生。
我父親兩年前過世,現一家共四口,我是老大,經濟一人負擔堪重,發生此事也馬上向友人借款負債才有能力負擔傷者費用,但事後對方又要求和解金高達60萬元,這幾乎近百萬負債實無力負擔,也不敢告知母親及家人,可知、當一人獨處時常有厭世念頭,但實不捨年老母親及弟妹......
無須如此悲觀!
本案依你所述的狀況,並無你想像的那麼嚴重。
若真碰上獅子大開口的無理求償案件,
此時你就有必要核算ˋ考慮是否先吞下刑責[約3~4個月上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民事賠償的部份,必然會再移往民事庭繼續審理。
現對方又提起第二次的起訴與當初第一次起訴書內容有不實之地,而我也無錢聘請律師,面對這難題尚請大家幫幫忙‧我該如何答辯保護自己?是不是受傷一方都可要求理賠?
當然不是!
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而不分事情對錯?
同上說明:
也是不是傷者事後一定須支付精神賠償費用?
同上說明:
我並無任何資產又有學貸現又為車禍借錢負債該如何賠償?
就個案論述,依法論法,經濟能力並不在法院或法律的考量範圍,該賠的逃不掉,不該賠的ˋ不合理的,就是不用賠,法院民事庭,會依據個案情形,依法裁定判決,所以你無需過分擔心,雖然訴訟是很煩人的事,既然事件已經發生,也唯有勇敢面對一徒,相信最終法院會做出合理的裁定判決,而不是對方說60萬就是60萬。
又倘若你確定[過失傷害的部份]獲不起訴的話,那對方根本就無法源依據向你求償分文,提告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對方要告任誰都無權阻止,只要提出,法院就必須受理。
但不表示"
只要提告就一定會成立或取得勝訴。
2009-07-16 09:07:50 補充:
TO: 一定比你大
抄襲答案 也要注意一下
本案 提問文中
並未提及 [傷殘 ]部分
你卻將 本人另一件個案的 說明
全文複製 PO上
[是否需要整形須以診斷書為憑,並不是自己認為需要或預估一個價錢,就能獲得傷殘理賠。]
以上這段
與本案 有關嗎?
2009-07-16 09:17:02 補充: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0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今年3月以後發生之案件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調高 為 1200元。
之前的案件仍是 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