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責任賠償糾紛

2009-07-09 9:28 am
在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六點三十分駕車行經約九十彎度s內車道上50公尺處忽見有兩位路人在內車道上正要過馬路便踩煞車但還是擦撞到兩位行人並撞及前面違規臨時停車計程車後車廂後車就停下,便馬上報案處理!經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兩位行人違反(道安規則133條)行人應再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再到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另計程車違反(道安規則第112條1項1款)禁止臨時停車處不得停車。而本人違反(道安規則第94條3項)未注意車前狀況,酒後駕車酒測值0.24毫克(0.25才是酒駕)

在案發後計程車要求五萬元維修費達成和解另兩位行人送醫急診並住院治療傷勢當時A行人雙側腓骨骨折、大腿及小腿挫傷及擦傷並要求我請看護至行動方便就不宜追究。B刑人自說有旅行平安險自負責只要有看護照顧就可也不宜追究。本人基於人道立場給於妥善照顧及慰問並照其要求屢行賠償醫療費用及看護費用。事後也經第一次地方法院不起訴處分但AB行人事後要求賠償醫療各15萬及精神賠償各15萬加起來須再賠償金60萬元整並經當區委員會調解一次未成後也請我至A行人家中協調多次均未成。

本人雖有喝酒但未超過0.25毫克酒測,精神狀況也良好,只是在轉彎處忽見行人違規過馬路,計程車違規臨時停車,才至使我們發生車禍傷害。我也很遺憾有行人受傷的狀況,但對方均違規在前,才造成此車禍的發生。

我父親兩年前過世,現一家共四口,我是老大,經濟一人負擔堪重,發生此事也馬上向友人借款負債才有能力負擔傷者費用,但事後對方又要求和解金高達60萬元,這幾乎近百萬負債實無力負擔,也不敢告知母親及家人,可知、當一人獨處時常有厭世念頭,但實不捨年老母親及弟妹......

現對方又提起第二次的起訴與當初第一次起訴書內容有不實之地,而我也無錢聘請律師,面對這難題尚請大家幫幫忙‧我該如何答辯保護自己?是不是受傷一方都可要求理賠?而不分事情對錯?也是不是傷者事後一定須支付精神賠償費用?我並無任何資產又有學貸現又為車禍借錢負債該如何賠償?

太多不明白,拜託各位善心人士幫幫忙好嗎!感恩!

回答 (4)

2009-07-16 5:00 pm
✔ 最佳答案
事後也經第一次地方法院不起訴處分
未知你所謂的[不起訴處分],指的是酒駕的部份,還是過失傷害的部份?
倘若只是酒駕的部份,還有過失傷害的刑責部分,你並未清楚說明!
但AB行人事後要求賠償醫療各15萬及精神賠償各15萬加起來須再賠償金60萬元整並經當區委員會調解一次未成後也請我至A行人家中協調多次均未成。
[另一位的答案,就是複製本人的案例分析說明]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


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每一件案例,都屬一個單獨個案,依傷勢不同ˋ當事人的身份ˋ地位ˋ背景不同,減少勞動力損失[薪資所得損失],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的價金差異就很大。
提供求償項目和理賠依據如下: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0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本人雖有喝酒但未超過0.25毫克酒測,精神狀況也良好,只是在轉彎處忽見行人違規過馬路,計程車違規臨時停車,才至使我們發生車禍傷害。我也很遺憾有行人受傷的狀況,但對方均違規在前,才造成此車禍的發生。

我父親兩年前過世,現一家共四口,我是老大,經濟一人負擔堪重,發生此事也馬上向友人借款負債才有能力負擔傷者費用,但事後對方又要求和解金高達60萬元,這幾乎近百萬負債實無力負擔,也不敢告知母親及家人,可知、當一人獨處時常有厭世念頭,但實不捨年老母親及弟妹......

無須如此悲觀!
本案依你所述的狀況,並無你想像的那麼嚴重。

若真碰上獅子大開口的無理求償案件,
此時你就有必要核算ˋ考慮是否先吞下刑責[約3~4個月上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民事賠償的部份,必然會再移往民事庭繼續審理。


現對方又提起第二次的起訴與當初第一次起訴書內容有不實之地,而我也無錢聘請律師,面對這難題尚請大家幫幫忙‧我該如何答辯保護自己?是不是受傷一方都可要求理賠?
當然不是!
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而不分事情對錯?
同上說明:
也是不是傷者事後一定須支付精神賠償費用?
同上說明:
我並無任何資產又有學貸現又為車禍借錢負債該如何賠償?

就個案論述,依法論法,經濟能力並不在法院或法律的考量範圍,該賠的逃不掉,不該賠的ˋ不合理的,就是不用賠,法院民事庭,會依據個案情形,依法裁定判決,所以你無需過分擔心,雖然訴訟是很煩人的事,既然事件已經發生,也唯有勇敢面對一徒,相信最終法院會做出合理的裁定判決,而不是對方說60萬就是60萬。
又倘若你確定[過失傷害的部份]獲不起訴的話,那對方根本就無法源依據向你求償分文,提告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對方要告任誰都無權阻止,只要提出,法院就必須受理。
但不表示"
只要提告就一定會成立或取得勝訴。


2009-07-16 09:07:50 補充:
TO: 一定比你大

抄襲答案 也要注意一下

本案 提問文中

並未提及 [傷殘 ]部分

你卻將 本人另一件個案的 說明

全文複製 PO上


[是否需要整形須以診斷書為憑,並不是自己認為需要或預估一個價錢,就能獲得傷殘理賠。]

以上這段

與本案 有關嗎?

2009-07-16 09:17:02 補充: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0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今年3月以後發生之案件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調高 為 1200元。

之前的案件仍是 1000元 !
參考: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ˋ刑法ˋ民法ˋ實務經驗
2016-02-17 10:1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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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09 3:56 pm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每一件案例,都屬一個單獨個案,依傷勢不同ˋ當事人的身份ˋ地位ˋ背景不同,減少勞動力損失〔薪資所得損失〕,精神慰撫金〔俗稱精神賠償〕的價金差異就很大。

提供求償項目和理賠依據如下: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是否需要整形須以診斷書為憑,並不是自己認為需要或預估一個價錢,就能獲得傷殘理賠。
參考: 知識家的述論~
2009-07-09 10:06 am
其實看了你的文章我有太多的疑惑



1.你上述的交通法規是引用書本.還式引用法院的交通裁決?




2.當你請看護跟付醫療費有與對方簽立和解書嗎?



3.喝酒開車發生車禍在道德上就已經是不對.精神狀況良不良好也不是你說了就算


以下是我的總結:


事情發生了輕生並不是唯一的路.而是要找出原因勇敢面對.誠懇與傷者協商讓他們知道你的難處降低賠償金.而且現在社會有免費的法律知詢可以多利用
參考: 曾經也發生過類似車禍

收錄日期: 2021-04-27 16:55:0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709000016KK0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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