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通知期與代通知金計算方法?

2009-07-09 5:47 am
首先,入職時合約講明,試用期3個月,如辭職:
第1個月,1日通知
第2個月起,7日通知
第3個月後,1個月通知

我由6月1日係呢間公司開始返工,做到而家為止,請過一日半假
因為我見左份新工,叫我聽日返..
1:如果打返去辭職,d人工同通知金個d點計法?
2:如果唔返舊公司,唔聽佢電話有冇問題(意思是指我想無故曠工駁佢炒我)會否觸犯勞工法例
3:大家有冇一D兩全其美既方法建議下?

回答 (1)

2009-07-09 8:10 am
✔ 最佳答案
由6月1日係呢間公司開始返工,做到而家為止,請過一日半假,
即表示你已工作超過了一個月,但仍未過3個月1的試用期,故此,你需要補償僱主7日的通知期,如即走的話,便需要補償僱主7日的代通知金。
1:如果打返去辭職,d人工同通知金個d點計法?
>假設你公司是每個月最後一日截糧的話,那麼,你同樣是需要補償給7日代通知金給僱主。但是,要留意一點,7月1日到7月8日為止,你已為僱主工作了8日(連休息日在內),扣除了7日的代通知金後,公司還需要出1日的人工比你。
2:如果唔返舊公司,唔聽佢電話有冇問題
>沒有問題,不過,在責任上通知對方不做便可,這也是禮貌的表現,而且,亦避免了不必要的誤會。
(意思是指我想無故曠工駁佢炒我)會否觸犯勞工法例
>這並不會觸犯勞工法例,因為,在勞工法例上,其實是沒有曠工這個名稱,你可致電24小時政府熱線,便可證實我所說的,是百份百正確。
3:大家有冇一D兩全其美既方法建議下?
>其實,主動打電話比公司,直接說你不再返工,亦不感到困難,只需交帶一聲便解決了事情,好過日後有甚麼誤會,這只會浪費了你的時間,難道剛返了新工,又再請假處理舊公司的離職後遺症嗎?不值得呢!


收錄日期: 2021-04-13 16: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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