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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下可唔可以去房屋署申請搬遷同區(即黃大仙區)較新既公屋(好似上村個D)?
答:請參考房委會網頁內關於調遷的相關政策,內有不同的調遷模式和要求,請溜覽一下以確定是否有適合你的方法!
以下節錄部分資料!詳細的資料請登入下列連結!
甲部:公屋申請、調遷及資助置業計劃
第六章:公屋調遷
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的公屋住戶在入住單位一段時間後,隨著家庭狀況轉變,例如家庭成員增加或生活條件改善等,或會希望調遷至較大或其他單位;又或遇上某些特殊情況,住戶可能難以在現居單位繼續居住。此外,房委會亦可能需要收回公屋單位作大型維修或重建。在這些情況下,住戶都有需要調遷。我們設有下列幾類調遷計劃,若資源許可,便可讓公屋住戶調遷:
(一) 公屋調遷
1.
內調遷
住戶如遇有特殊情況,例如健康或生活上的理由等,而難以繼續在現居單位居住,可申請調遷往內另一個單位。嚴重弱能或健康欠佳的住戶,如需要獨立廁所或洗濯及煮食設備,亦可申請遷往同有合適設備的單位居住。
2.
特別調遷
住戶如因特殊情況、健康或生活上的理由等而難以繼續在現居單位居住,而內調遷又不能解決問題,可申請特別調遷往外另一個單位。另住戶若因經濟困難而難以繳交現時租金,可申請遷往租金較廉宜的其他屋單位。
(二) 紓緩擠迫
在資源許可下,房委會每年會推出大約二至三次遍及全港屋的「公屋住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以自選單位形式編配單位予合資格的公屋住戶申請人。惟申請人須按所住地區的調遷限制選擇單位,即新界區住戶只能選擇新界區單位,擴展市區住戶不能選擇市區單位。
此計劃下,凡居住密度低於每人5.5平方米(以室內樓面面積計算)的公屋住戶,均可申請調遷到較大單位。申請人須符合「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即由計劃申請書的填寫日期起計,直至新租約的簽約日期為止,各家庭成員在香港均無擁有任何住宅物業。申請人亦須通過「全面經濟狀況評審」,而有關的入息及資產限額分別為「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及「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釐定的水平。
房屋署會按合資格的申請住戶的居住密度,決定他們自選單位的優先次序(即居住密度最高的家庭首先揀樓)。若居住密度相同,則以人數較多的家庭為先,如兩者相同,則以現時租約的起租期較早者為先。如三者皆相同時,則以抽籤方法決定次序。若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在申請紓緩擠迫調遷時已懷孕十六個星期,並能提出醫生證明,則待產之胎兒可作一名成員計算。但有關住戶必須在申請紓緩擠迫調遷時向屋辦事處申報,以便計算其居住密度。
(三) 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
房委會轄下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於2005年通過「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為公屋住戶提供更多調遷機會。此計劃會與為擠迫戶而設的「公屋住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並行,但後者會獲優先處理。
在「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下,所有居住密度低於每人7平方米(以室內樓面面積計算)的公屋住戶,均可申請調遷到較大單位。申請人須符合與「公屋住戶紓緩擠迫調遷計劃」相同的資格,而選樓次序亦會按居住密度、家庭成員人數和居住期長短而訂定。
此外,符合「改善居住空間調遷計劃」參加資格並且在公屋單位住滿十年(根據「公屋住戶資助政策」所定的居住期首日起計)的申請人,可選擇遷往任何地區。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b5/aboutus/policy/publichousing/0,2771,3-0-2641-4,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