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親友因揸公司車(是大公司)不小心撞到一部押款車(當時車上沒有人),當時見到那押款車尾只是刮花很細小,由於警察到埸後見是押款車便立即叫它走,所以沒有影相。現在該押款車人員打電話比公司司機要求賠款$4000,公司司機覺得是應該打給公司及數額太大,所以拒絕了。
本人想問為甚麼不是叫公司賠償,因公司是有買保險的,而直接打給司機是否想取多些好處(賠償),(是否怕大公司索償會很煩)而公司司機不賠償會否被告上法庭扣分?
如果公司經保險賠償了,會否還要上法庭?
其實那押款車之前本身己有問題,那便可以一次入埋該公司司機數,若公司覺得賠償有問題,是否會和該押款車鬧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