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從一開始雷曼事件的責任,已並非單由銀行或投資者負責,銀行對發行的投資產品有監管的責任,同樣投資者亦要對所買的投資產品要有一定認識並對有可能出現的損失作心理準備(當然有部份人仕是受銀行職員不當售賣手段影響,這種情況另作別論。)已現時雷曼事件的演變來看,銀行提出的解決方法可算合理,六折及七折的回扣方案,可給與受影響的苦主一個段落,如上所述雙方都有一定的責任下,銀行的處理方法可算不錯;不過前題是雷曼苦主接受此方案後,不能取消其對有關銀行處理失當而導致損失的追償權利。
日後銀行提供不同的投資產品時,為著保障買賣雙方的利益,推出投資產品前,銀行必須了解有關產品之特性及向前線員工清楚說明,前線銷售有關產品的人員,推銷時必須有一規定的程序,使投資者清楚所購買產品的內容及所有之風險。另方面新的投資產品推出前,應先咨詢金管局,而金管局亦要不時監察市面投資產品的質量及其風險。而投資者本身,應明白世上沒有白白得來的利益,每項投資都有一定風險成份,要減底損失的可能,必須在購買任何投資產品前,了解刻產品的內容,不應過份相信銷售員的推介,如對產品有所懷疑,應向使用其他途徑了解清楚產品的內容才購買;同時亦應多留意金管局的通告,了解市場的走向。一個聰明的投資者,應該明白投資存在風險,盡量減少損失的機會本身就已成功了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