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太太代簽了臨約及收了訂金, 但到簽正式租約時太太失踪, 業主講並不知情(但簽臨約時業主太太已用電話通知業主才簽約).
現在想問:
1. 臨約上只有業主太太簽名, 是否有效?
2. 業主不肯按毀約賠償外, 連本人訂金都不發還, 現在又找不到業主太太當面對証. 可以點做呢?
3. 本人現在可以經什麼途徑追討訂金及毀約賠償.
4. 可否追討因是次毀約做成不便及有關其他費用賠償呢?(如: 租金差額, 交通差額)
**5. 有什麼方法可令業主先發還本人已比之訂金
希望得到各方友好幫助! 感激萬分!
PS. 已報警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