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幫我解民法的題目 (大一程度)

2009-07-07 1:04 am
第一題(40%)

(一) 甲財團法人基金會有舊車一部,由其董事A出售予乙,因出於交易上必要之注

意,未發現該車之煞車機件嚴重缺陷,致乙發生車禍身受重傷,試問乙可對甲

及A請求何權利?

(二) 甲遊覽公司辦理旅遊活動,乙報名參加,回程途中,因司機A打瞌睡,竟使遊

覽車墜入山谷,造成乙嚴重受傷。試問乙可對甲及A請求何權利?


第二題(30%)

某甲年輕時風流成性,與當時的女友乙未婚產下非婚生子丙,但甲並不知情。事隔

多年,甲成為富甲一方的紅頂商人,並與現任妻子丁育有二女。某日甲巧遇乙,乙

告知丙為其子,甲為補償丙,允諾將其所有的珍貴古董贈與丙,但惟恐丁知情不悅

,乃虛訂買賣契約,訂明價金一千萬元。試問

(一) 如果甲拒絕交付該古董花瓶的所有權與丙,丙得否依契約請求甲交付?

(二) 如果丙威脅不交付花瓶,則向丁表明身分。甲迫於無奈,而將花瓶交付,而

丙立即將花瓶贈與不知情的戊並已交付。甲得否撤銷意思表示,並要求戊返

還花瓶?


第三題(30%)

某甲為因應民國100年國考加考英文的變革,遂前往著名的「何家人英語補習班」

報名捕習,心想經過名師何家人的調教,英文必定突飛猛進。補習的第一天甲猛然

發現上課的老師跟本不是何家人,而何家人也並未親自任教。甲氣沖沖的向櫃檯反

應要求退費,補習班人員卻說:「隔壁長頸鹿英語難道是長頸鹿教的嗎?」並不再

理會甲。甲十分氣憤卻不知如何伸張自己的權利,如果你是他的律師,請問你會如

何處理?又如果甲是誤信好友乙所言,因而認為何家人將親自授課,情形是否有所
不同?

越詳細越好

感謝

回答 (3)

2009-07-19 7:41 am
✔ 最佳答案
依民法28條規定:
法人對於董事因執行職務所加他人損害與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需構成三個要件:1.法人代表或董事所為行為2.因執行職務3.需有侵權行為要件
本題中三個要件皆符合
乙可依民法28請求法人甲跟董事a連帶賠償
第二題其實跟第一題很類似
他們只差在一個是董事為侵權行為
一個是受僱人為侵權行為
受僱人為侵權行為的話
是用188請求受僱人跟雇用人連帶賠償
但是188的情形,若公司可證明己無過失可免責,若此則只能像受僱人請求損害賠償
但是董事對於法人是負自己責任
不可類推188免責

第二大題:
1.此為民法88條第二項的問題
在符合1.當事人資格錯誤
2.交易上重要 3.非表意人過失的情形下
可依民法88II撤銷意思表示

2.若係受乙之言而誤信
依91條規定
甲對其意思表示有效的補習班應負賠償責任
但是我覺得這題有91但書適用
不是本人老師教應該是補習班明知或可得而之事項
應不在此限


這些題目都好眼熟
可不可以偷偷跟我說是哪個學校的
說不定是學弟妹= =
參考: 我是法律系學生
2015-05-08 8:07 am
學任何語言不外乎就是要有恆心跟毅力

我覺得白天有工作的上班族特別適合線上學習英文

才不用下了班就急急忙忙趕著去補習班上課

光來回車程就省了1~2個小時,省下的時間可以多背好幾個單字

也可以輕鬆在家線上學英文,想學好英文的人這是一個很不錯的機會

用正確的方法一次把英文學起來!!


下面推薦的只要填表就可以免費試聽了喔


一、TutorABC 馬上體驗 http://adf.ly/sgm1i

二、English town 免費試聽 http://adf.ly/l9Q5V

二、Tutor4u空中美語免費試聽 http://adf.ly/sgksJ
2009-07-21 7:06 pm
第 一七 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 237 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第 238 條 (詐術結婚罪)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39 條 (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第 240 條 (和誘罪)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罪)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2 條 (移送被誘人出國罪)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3 條 (收受藏被誘人或使之隱避)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4 條 (減刑之特例)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245 條 (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綜合以上要告妳應該是通姦罪,通姦罪證據認定相當嚴謹,人家說抓姦在床,一點也不為過。證據確須要如此,如無被抓到如此明證,那妳也不用擔心,就算去告了也是不起訴,法律就是如此,雖然躲的了法律,畢竟閃不開道德的審判。

收錄日期: 2021-05-03 06:07:2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706000016KK08018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