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領隊制度: 職棒球隊中,由球團老闆親自擔任或指定特定人士擔任;在國家代表隊部份,通常由棒協理事長、或指定特定人士擔任。2.選秀制度:舉辦「選秀會」,讓各職業球團挑選合意的新人選手入隊,成為該球團的一份子。為了先避免有實力不平均的狀況通常都會設一些門檻。 資格如下:必須是現役或曾經是業餘甲組成棒球員者;經由球團報名之選手不受上述限制;不具有甲組成棒球員身分者,必須附教練推薦函以及業餘成績表。就算是達到了「選秀」的報名資格,並不表示就可以參加「選秀會」;在「選秀會」之前,一般都會先行舉辦「新人測試會」,篩除一些素質較差的新人選手;通過「新人測試會」考驗的選手,才能夠進入「選秀會」,成為各職業球團挑選的新人。
2.職棒代訓球員退伍後若不願加入原代訓球隊,除了至少一年之內不得加入其他職棒球隊之外,並且必須參加新人選秀會,並由屬意的職棒球團選入並簽約之後,才能夠進入中華職棒。該球員參加新人選秀會時,原職棒代訓球隊則不能夠再度選入該球員。 3.原職棒代訓球隊若未於代訓球員退伍前十五天之內向聯盟提出正式的保留聲明,則該代訓球員於退伍之後自然成為「自主球員」,國內外各職棒球隊均有權與該球員展開交涉,並簽約納入該隊旗下成為正式球員。
4.職棒代訓球員於退伍之前視同現役軍人,任何球隊均不得與其簽約。
3.無自由球員制度:中華職棒因為沒有合約到期的問題,除非選手被球團釋出並且取得離隊同意書後才能成為自由球員,但選手必須不是領隊會議中所提議封殺的球員才會成為自由球員。中華職棒曾經因簽賭案而封殺球員,而興農牛隊施昭同則是因未能取得離隊同意書而無法成為自由球員。目前已知為年資滿9年的球員,則可申請成為自由球員,自由球員的年資計算方式是由2003年01月18日作為基準日,而為保障有球員成為自由球員的球隊,中職也規定,欲吸收自由球員的球隊,需繳交該球員年薪的3倍作為轉隊費。就目前的資料得知,在2012年01月18日才會出現第一位中職的自由球員。 但是可能出現的變數是,陳金鋒在2006年1月5日與La New熊隊正式簽下一筆六年八千一百萬的合約(前三年保障合約為每年一千萬),依合約來看,陳金鋒在2012年1月5日即成為無約在身的中華職棒首位自由球員,起因為中華職棒在對有大聯盟經驗的旅外球員部份可能會在資格上給予破格待遇,因此陳金鋒仍有可能成為中華職棒史上第一位有資格行使自由球員權力的選手。(正因為陳金鋒的名氣,所以才會破例~) (後面再補充其他國家的)
4.讓渡制度:自職棒17年開始中華職棒聯盟規定,在球季中若要釋出選手必須使用選手釋出讓渡制度,必須將要釋出之球員提報至讓渡名單中,由其他球隊B考慮是否吸收,若想吸收被提報讓渡名單的球員,必須在提報之後的120小時(5天)內提出,並向母球隊A接洽,否則原母隊A可要求球員歸隊或逕行解除契約關係,而母隊如果後來提出撤銷讓渡選手,則在這一個月內不得再次對此選手提出讓渡
2009-07-05 18:00:57 補充:
在這裡特別介紹一個比較特別的條款-俗稱葉丁人條款:
2009-07-05 18:01:11 補充:
原由
由於2005年底兄弟象隊選入葉丁仁選手,卻發生隔日葉丁仁馬上與美國職棒波士頓紅襪隊簽約,在本館稱為葉丁仁事件,兄弟球團不滿此舉,於是聯盟修改內規,增加一項條文加以規範,俗稱葉丁仁條款。
條款內容
「新人選拔辦法」第104條違反契約交涉權:
「選拔會議前同意參選之球員,經球團指名後,若未與指名之球團洽談合約事宜,而逕與國外職業球團簽約者,該球員自返國提出加入本聯盟之申請日起,原指名之球團在三個月內仍保有該球員之契約交涉權。但如超過三個月之時限無法與該球員締結契約者,該球員得參加隔年之聯盟選拔會議,方得加入本聯盟。」
2009-07-05 18:02:57 補充:
還有一個特別的:阿扁魔咒(很特別吧.....)(可把它放進文章,千真萬確~)
2009-07-05 18:03:04 補充:
阿扁指的是陳水扁總統。自稱熱愛棒球的總統陳水扁先生在第一任任期時常常去欣賞中華職棒賽事,但是在幾場比賽主場球隊都輸掉比賽,經過媒體的多家渲染變成「只要有阿扁總統在,主場球隊必敗」。所以又稱阿扁主場魔咒。阿扁總統到場的比賽主場球隊,僅有2003年象鯨開幕戰主隊兄弟象隊取勝,但詭異的是,陳總統觀賽途中,因得知阿里山神木線火車出軌撞山意外,先行離場聽取相關部門簡報最新處理情況。因此象隊獲勝時,總統已不在場,因此魔咒威力更引人無限遐想!
2009-07-06 11:20:43 補充:
1.領隊制度這樣的作法(由老闆選出)其實合情合理,老闆選的領隊,球員應該也不會有意見!
2.選秀制度,由球團依前季的排名,最後一名的就第一個選,似乎也沒錯,因此這個選秀制度優點比較多!!
3.無自由球員:在日本.美國皆有自由球員,主要是要讓一些期滿球員能有自己與球團接洽的權利,但中職沒有,所以發生簽賭案,才會有封殺球員的情況~因此這項制度反而是缺點多~
4.讓渡制度:美國日本也有讓渡制度,不過讓渡後其他球團可吸收的考慮日期不同,美國3天,日本7天,台灣5天,很多人都建議把考慮的時間調到一個禮拜~2個禮拜,還是有須改進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