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數天前因手提電腦過熱, 出現"Fan Error" 並出現故障急需修理, 在298 電腦特區一家小型維修中心放下待修。本人事先已表明要即日急需取機, 對方應承了兩至三小時便完成, 並收$100 訂金, 尚欠 $150 。怎料對方一收錢便改口要四小時才完成, 雖然本人覺得有点不對路, 但既然付了訂, 也唯有接受..四小時後本人再去取機, 他們竟然說要再過多一至二小時, 並說幫我除了塵, 但"Fan Error"仍然修理不好。本人忍不住破口大罵, 對方一男一女, 一唱一和, 竟反口說無說過保証修好, 更說是我自己要求他們除塵!本人見電腦在他們手上, 再抝也只更蝕底, 便着他們立刻還機, 因我很趕時閒! 我在鋪前等了半小時, 他們送上電腦, 我立即檢查, 並發現電腦依舊用不到, 亦沒有任何修理痕跡, 依然很多塵, 底部螺絲亦未曾鬆過, 很明顯沒修過! 本人本想取回訂金, 但時閒太趕我便急步離去, 沒付餘數。之後該維修中心電我留言並說會報警追討, 本人沒理會。第二晚真的有警員致電我, 要我立刻主動找店主交涉並付全數, 本人確定他身份後解稺我處境。對方好像偏幫維修中心一面之詞,沒多理會我原因, 並說我就算對方服務如何差, 也要先付錢然後向消委會投訴, 又強調為百多元不值再"攪落去", 我明白他想快点close case.但無理由縱容黑店....
本人想問:
1. 雖然簽左訂單, 對方如無提供服務我便不需付款, 對嗎?
2. 如我明知無提供服務也付錢, 是否代表我滿意服務? 而消委會如處理起來會更難?
3. 其實這是否一宗民事case, 警方應無權力代表任何一方交涉?
4. 本人有否觸犯任何刑事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