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入黑店--請熱心人士賜教!

2009-07-05 6:55 am
本人數天前因手提電腦過熱, 出現"Fan Error" 並出現故障急需修理, 在298 電腦特區一家小型維修中心放下待修。本人事先已表明要即日急需取機, 對方應承了兩至三小時便完成, 並收$100 訂金, 尚欠 $150 。怎料對方一收錢便改口要四小時才完成, 雖然本人覺得有点不對路, 但既然付了訂, 也唯有接受..四小時後本人再去取機, 他們竟然說要再過多一至二小時, 並說幫我除了塵, 但"Fan Error"仍然修理不好。本人忍不住破口大罵, 對方一男一女, 一唱一和, 竟反口說無說過保証修好, 更說是我自己要求他們除塵!本人見電腦在他們手上, 再抝也只更蝕底, 便着他們立刻還機, 因我很趕時閒! 我在鋪前等了半小時, 他們送上電腦, 我立即檢查, 並發現電腦依舊用不到, 亦沒有任何修理痕跡, 依然很多塵, 底部螺絲亦未曾鬆過, 很明顯沒修過! 本人本想取回訂金, 但時閒太趕我便急步離去, 沒付餘數。之後該維修中心電我留言並說會報警追討, 本人沒理會。第二晚真的有警員致電我, 要我立刻主動找店主交涉並付全數, 本人確定他身份後解稺我處境。對方好像偏幫維修中心一面之詞,沒多理會我原因, 並說我就算對方服務如何差, 也要先付錢然後向消委會投訴, 又強調為百多元不值再"攪落去", 我明白他想快点close case.但無理由縱容黑店....
本人想問:
1. 雖然簽左訂單, 對方如無提供服務我便不需付款, 對嗎?
2. 如我明知無提供服務也付錢, 是否代表我滿意服務? 而消委會如處理起來會更難?
3. 其實這是否一宗民事case, 警方應無權力代表任何一方交涉?
4. 本人有否觸犯任何刑事條例?

回答 (7)

2009-07-08 2:49 am
✔ 最佳答案
覺得樓主要繳付餘數的朋友, 請你們留意維修費和檢查費是兩個不同的項目.
如果樓主所簽的單據上寫明250元是檢查費的話, 樓主就應該要支付款項, 原因是樓主本人沒有明顯的證據証明電腦店沒有替那部手提電腦進行檢查.
但是, 如果那250元是維修費的話, 電腦店一不能把故障修好, 二不能找出故障原因, 我就會質疑一點, 究竟那間電腦公司有沒有誠實地履行維修的責任呢? 電腦店既然沒有履行維修責任, 憑啥來收取維修費?
因此我不認同樓主要支付餘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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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點, 雖然維修單上沒有列明限定的維修時間和維修的最高金額, 但是我們就是否可以把這個漏洞理解為「店家可以在無限時間和無限金額的條件下完成維修呢?」, 我相信大家都不會同意吧?
考慮這個問題的時候, 請各位不要忘了「合理時間」和「合理金額」這兩個條件, 如果超出了合理時間或合理金額的話, 當初的協議就應該視為「因不可避免的外來原因而無法達成」, 亦即是協議雙方需要重新再訂下新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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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消費者是有權在服務未達成前要求中途中止服務協議的, 當然, 代價就是消費者所支付的訂金就會給店家沒收了.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
我去電器店訂購一部電視, 但是電器店未能在合理時間內送貨的話, 我有權要求中止交易, 難道會有店家因為這樣就會將我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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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除麈已是服務」云云, 這個...是一個笑話嗎?
除塵並沒有寫在維修單之內, 而用常理解釋之下, 除麈本身並不是一個重要的維修步驟, 憑此就要求收費?
那麼, 我們下次入到茶餐廳之時, 在店員送上一杯茶後, 是否就有權假定顧客已經同意了點選全店最貴的一件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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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那個警察就明顯是處理不當, 這件案件無論如何都應該當作普通民事糾紛的方式來處理, 決沒有理用樓上網友所用的甚麼「刑事條例」來處理的.
至於為什麼那個警員會這樣做, 原因並不是他無知, 反而是因為他懶惰, 他認為樓主是一個善良小市民, 而那家電腦店就是一個無良的黑店, 相比至下明顯是樓主那邊好欺負, 在欺善怕惡的原則之下, 利用警員的身份威嚇樓主, 令樓主單方面屈服就是一個最快結案的方法.
2009-08-02 8:12 am
你好, 請問件事解決未?

我只看一看他人留言, 路人甲
有少少野講
一. 刑事方面, 不付款離去係話你要"享用完服務"而不付錢, 你大可用呢一點同警察講, 如他們為難你, 如他拉錯你, 你有權投訴
和調番轉你應該報警, "刑事欺騙案", 騙了你150元.

二. 民事方面, 民事官會從合理角度睇野, 你應勝利的, 而更甚你可以sue番佢阻你時間, 及攪過你部電腦, 睇下搵不搵到證人和閉路電視證據吧.

消委會多數幫唔到你, 因呢間不是大公司, 但都可上網備案.
2009-07-08 9:45 am
Cap 210 Sect 18c: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明知須為任何已供應的貨品或已提供的服務即場付款....
你去剪髮, 佢剪咗你格甩底毛, 算唔算係 "已提供的服務"? 當然唔算. 咁點用 Sect 18c 告佢?

2009-07-08 01:50:36 補充:
"對方應承了兩至三小時便完成" - 佢無做, 亦無得到事主嘅同意更改口頭合約條款, Time is of essence, 即係個 contract 已經 null & void. 攞番訂金都重得呀! 重要俾尾數? 你俾啦.

2009-07-08 02:09:21 補充:
"警方應無權力代表任何一方交涉" - 咁警方又唔係代表任何一方交涉嘅. 有人作出刑事投訴 (報案), 警方有權亦有責任查究.
佢叫事主俾錢只係一個建議事主無必要照做. 佢哋廢事開 file 落簿啫.

2009-07-08 07:27:19 補充:
"發問者題目係 指出職員稱已除塵,雖則未維修妥當,但職員並無 拒絕維修" - 吓? 唔係嘩?! 我去整電腦, 佢幫我除塵, 咁雖則未整妥, 我就要俾錢佢. 乜邏輯?

2009-07-08 07:31:49 補充:
擺到明你無任何刑事責任啦!
2009-07-06 3:11 am
唔係揸住本例書抄落嚟就叫識法律嘅,如果 得嘅全世界人都可以做律師.亦非如所說警察怕 做嘢而亂點一通,每件案件嘅証人或被捕人口供 非常重要,再加物証、環境証供.而發問者題目係 指出職員稱已除塵,雖則未維修妥當,但職員並無 拒絕維修,只發問者因趕時間取回電腦.
2009-07-05 10:50 pm
001及 002對呢個個案理解不夠深入

一定唔係涉及 002講既盜竊罪,因為部機既物主一向都係你,維修中心在法律上只係你部機既 BAILEE(受託者)。

而家警方講緊既應該係
盜竊罪條例第118條C:不付款而離去
(1)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明知須為任何已供應的貨品或已提供的服務即場付款,或明知被預期須為該等貨品或服務即場付款,而不誠實地離去,並無如所須般或被預期般付款,意圖逃避支付應付的款項,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3年。
(2)就本條而言,“即場付款”(payment on the spot) 包括在收取已予施工或提供服務的貨品時的付款。
(3)凡貨品的供應或服務的提供是違法的,或提供服務所須付款是不能夠依法追討的,則第(1)款概不適用。

Break開呢睇,控方要證明:
1. 明知須為任何已供應的貨品或已提供的服務即場付款,或明知被預期須為該等貨品或服務即場付款
2. 不誠實地
3. 離去
4. 並無如所須般或被預期般付款
5. 意圖逃避支付應付的款項

好明顯你既情況唔係犯法
(1). 服務並唔係 "已提供",你亦唔係明知須為任何已提供的服務即場付款
(2). 你並無不誠實
(3). 你無意圖逃避支付應付的款項,你實際上認為自己無需付款
(4). 提供服務所須付款是不能夠依法追討。根據合約法,你事先已表明要即日急需取機, 對方應承了兩至三小時便完成,雙方口頭合約內容已包括"兩至三小時便完成"既條款。法庭視這類條款為重要條款 (condition),因為 "time is of the essence",對方毀約在先,你有權取消合約 (rescind the contract)並拒絕付款

1. 雖然簽左訂單, 對方如無提供服務我便不需付款, 對嗎?
對,請參考 (4).

2. 如我明知無提供服務也付錢, 是否代表我滿意服務? 而消委會如處理起來會更難?
不代表滿意服務,消委會如處理起來不會更難。但如果你俾左錢要追番都好煩

3. 其實這是否一宗民事case, 警方應無權力代表任何一方交涉?
警方懷疑涉及刑事 (雖然實際上唔涉及,但係如果真係識法律都唔會走去做警察la)。如果你唔俾錢,警方可能會起訴你,雖然告得入機會接近零。警察強調為百多元不值再"攪落去",可能係講落口供等等浪費時間

4. 本人有否觸犯任何刑事條例?
沒有,請參考 (1), (2), (3), (4)


2009-07-05 14:56:17 補充:
小金鷹都唔知識唔識刑法,刑法舉證準則一向都係 prosecution proves beyond resonable doubt,由控方舉證,排除一切合理疑點。所以係控方要證明對方有向你提供服務,而唔係你證明對方沒有向你提供服務!!!

2009-07-07 01:11:58 補充:
我無講過上述題目為民事
版主無論民事或刑事都無責任

2009-07-07 01:17:53 補充:
請睇清楚題目,店舖沒有提供服務:"並發現電腦依舊用不到, 亦沒有任何修理痕跡, 依然很多塵, 底部螺絲亦未曾鬆過, 很明顯沒修過! "
而且,請睇清楚盜竊罪條例第118條C (3)及本人對合約法的解釋

現時根本係電腦鋪毀約在先,因為未能在合約訂明時限內完成服務。

2009-07-07 01:25:45 補充:
對於毀約受害者民事上既權益,請參考photo production ltd v securior transport ltd等案例

根據 fire.007hk既講法,姐係一個人行使佢民事法權益時,會招致刑事後果。你話有無可能呢?

2009-07-07 01:35:23 補充:
究竟有冇人睇到 "對方應承了兩至三小時便完成"???

2009-07-07 01:40:22 補充:
其他解答則重於犯罪行為 (actus reus),卻忽略犯罪企圖 (mens rea)

Mens Rea:
1. 明知須為任何已提供的服務即場付款,或明知被預期須為該等服務即場付款
2. 不誠實地
3. 意圖逃避支付應付的款項

控方根本證明唔到呢3點,所以控罪幾近無可能成立

2009-07-07 23:47:16 補充:
店舖已聲稱提供部份服務-->聲稱二字,覺唔覺好有問題?

你要有充 份理據推翻-->又犯錯。刑事案舉證責任在控方,所以係控方要證明有提供服務,而唔係被告要有充 份理據推翻。好基本既刑事知識,唔識就唔好話人!

2009-07-07 23:50:58 補充:
我並唔係揸住本例書作答,係用腦中法律知識作答。我係受正統法律訓練既人!

警察喺學堂裡 面係要讀例,我都知。但係點解學堂讀完唔做得律師?因為淨係讀刑事,又讀得顯淺,對合約法等基本上無涉獵

2009-07-07 23:55:05 補充:
既然大家唔明,我講詳細d

合約內容:
店鋪職責:
1. 兩至三小時便完成修理 fan error

版主職責:
1.$100 訂金
2. 完成修理 fan error 後交 $150

2009-07-07 23:56:51 補充:
4個鐘後,店鋪未完成修理 fan error,已屬嚴重毀約 (fundamental breach),版主選擇合約無效,拎機走人

2009-07-07 23:59:04 補充:
法律一向承認口頭合約,所以好肯定有兩至三小時便完成既條款 (尤其事先已表明急需取機)

2009-07-08 00:01:31 補充:
終於有個有 d sense 既人答啦!
2009-07-05 5:00 pm
根據香港法例210章<盜竊罪條例>18c條<不付款而離去>的規定: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明知須為任何已供應的貨品或已提供的服務即場付款,或明知被預期須為該等貨品或服務即場付款,而不誠實地離去,並無如所須般或被預期般付款,意圖逃避支付應付的款項,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3年。
(2) 就本條而言,“即場付款”(payment on the spot) 包括在收取已予施工或提供服務的貨品時的付款。
(3) 凡貨品的供應或服務的提供是違法的,或提供服務所須付款是不能夠依法追討的,則第(1)款概不適用。

1. 雖然簽左訂單, 對方如無提供服務我便不需付款, 對嗎?
答:你必須要有充分的證據,令警方或法官相信對方,沒有向你無提供服務,你才會有不需付款的合理辯解。否則,你必須付款。

2. 如我明知無提供服務也付錢, 是否代表我滿意服務? 而消委會如處理起來會更難?
答:根據法例,付款並不代表客人滿意服務。客人有不滿的話,仍可向消委會投訴、傳媒投訴;甚至透過小額錢債審裁處入稟,以民事方式追討對方。

3. 其實這是否一宗民事case, 警方應無權力代表任何一方交涉?
答:如果對方真的已提供了服務,而你沒有付款的話。那就觸犯了上述的刑事法例,警方有權跟進!

4. 本人有否觸犯任何刑事條例?
答:如果對方真的已提供了服務,而你沒有付款的話。那就觸犯了上述的刑事法例!
參考: 香港法律
2009-07-05 8:02 am
你上述事件違反210章第18c條不付款而去罪(刑事),而你當時沒付餘數而離去,所以警察有權拘捕你,你現須依照警察指示,及後再向消委會投訴.

2009-07-05 18:57:55 補充:
如果依照另一位回答者所說上述事件為民事及識法律就唔會做警察,未免罔断,如果只揸住本例書抄落嚟就叫識法律嘅話,全世界人都可

2009-07-05 19:01:43 補充:
以做律師.亦非如所說警察怕做嘢而亂點一通, 每件案件嘅証人或被捕人口供非常重要,再加 物証、環境証供.而發問者題目係指出職員稱 已除塵,雖則未維修妥當,但職員並無拒絕維 修,只發問者因趕時間取回電腦.

2009-07-06 23:11:28 補充:
003所指上述題目為民事,絕對錯誤!因題目內註 明店舖已提供服務,而題主因趕時閒取回電腦,但並 無繳付餘額.

2009-07-07 11:04:21 補充:
題主:消委會投訴電話29292222查詢.我再提 醒你一次,店舖已聲稱提供部份服務,你要有充 份理據推翻,否則一定要付款,但一定要有收據, 消委會方可跟進.(消委會提供)

2009-07-07 11:12:32 補充:
奉勸題主,如果揸住本例書就代表識法律, 你同我一早做咗律師啦!而警察喺學堂裡 面係要讀例,並非識法例就唔做警察.

2009-07-07 12:37:42 補充:
又如果部机店舖Check完話其他問題 而壞(消咗主要零件),開單時夠無講明啦 ,唔通又只收$250?唔通又一定要包整好?

2009-07-07 19:48:10 補充:
題主請自行聯絡消委會確認答案後回覆大家學習
參考: (退役捕快), .

收錄日期: 2021-04-16 13:59:3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704000051KK0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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