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事件如下:
2009年3月20日 簽臨約 (寫名該物業如有維修令,成交前由賣方負責,成交後由買負責)
2009年4月20日 成交
2009年6月頭 收到律師信話我地個單位欠二萬幾維修費...
信內提及到維修費分三期, 第一期係2008年9月第一期, 2008年12月第二期, 2009年1月第三期,亦提及左整個維修工程於2009年3月17日已告完工,並已開始追收前業主交費....
叫地產同律師行出信同對方律師講,個業主又唔理,又以成交前田土廳沒有登記到此維修令及欠款事宜,俾咩錢...?!
問題: 成交前律師行又沒有扣起尾數, 咁而家發現問題,還追唔追得番..???法團既律師信話再唔找埋條數會釘契,應該點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