層樓成交後才發覺業主拖欠維修費!?

2009-07-04 8:22 am
日期事件如下:

2009年3月20日 簽臨約 (寫名該物業如有維修令,成交前由賣方負責,成交後由買負責)
2009年4月20日 成交
2009年6月頭 收到律師信話我地個單位欠二萬幾維修費...

信內提及到維修費分三期, 第一期係2008年9月第一期, 2008年12月第二期, 2009年1月第三期,亦提及左整個維修工程於2009年3月17日已告完工,並已開始追收前業主交費....

叫地產同律師行出信同對方律師講,個業主又唔理,又以成交前田土廳沒有登記到此維修令及欠款事宜,俾咩錢...?!

問題: 成交前律師行又沒有扣起尾數, 咁而家發現問題,還追唔追得番..???法團既律師信話再唔找埋條數會釘契,應該點做好..???

回答 (3)

2009-07-04 3:57 pm
✔ 最佳答案
首先, 你是現在的業主, 無論如何, 你最好先支付該維修費用, 否則, 如果比人釘咗契, 如果要解釘始終都要 駛錢 同埋 手續, 而且第日賣個陣時, 比買家知道, 可能會比人壓價的。
物業成交的時候, 買家是應該有責任去check清楚物業有冇任何錢銀瓜葛的。
地產代理是有一定程度的責任的, 執業守則 是規定 持牌人必需要盡能力維護 客人 的權益的, 如果有證據是地產代理疏忽, 你是可以向 地產代理監管局 投訴 及 追討賠償 的。
但如果 地產代理 有證據證明他已經盡了力, 這並不是他的疏忽, 咁, 這就是賣方有心所隱瞞, 這是有欺騙成份, 你是可以進究的, 你可以入稟小額錢債法庭, (追討的手續及費用只需幾十元而矣), 雖然成交咗, 但因為有欺騙成份, 你是 有機會 追得番的。
2009-07-06 2:45 am
係你律師既疏忽,叫你律師搞番掂佢。佢吾搞除左去法庭追討,仲可以去律師公會投訴佢。
2009-07-05 8:08 pm
未必是地產公司之問題,反而是律師樓有問題,查該屋之數目,包括差餉、管理費,維修令及各类欠交款額,是律師行,是律師行的疏忽,先交錢,再向小額錢債告佢!


收錄日期: 2021-04-13 16: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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