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會否影響現有綜援??
答:不會!申請破產和領取綜援是兩件獨立的事!理論上綜援祇保障你個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費,相信該數目亦不會於你破產後被扣減部分以作償債之用!
一遞紙申請破產.户口凍結咗,會否連綜援都冇埋架??
答:你在申請破產前最好先知會社會福利署一聲,說你因某些理由需要申請破產,令到接收綜援的銀行戶口或會轉變!
到你申請入表的同時,你向破產管理署表明你是綜援戶的身分,要求署方保留或讓你另開一個新的戶口,以供綜援金額轉賬之用!因為這是合理的要求,署方必會應允!如果署方讓你另開新戶,則對方會向你指定的銀行(要選定,因不能隨意更改),發出一封信件,你持有這信到指定的銀行就能重新開戶(祇限儲蓄戶口)!這個步驟在申請破產時已經可以同步進行,無需待破產程序全部完成!
邊間律師樓申請破產最底吖,包全套服務呢!!
答:其實祇要你有小學程度,已經可以自行處理破產的事,反正填報資料全部用中文!自行申請破產已需$9,695元,再花律師費相信約五千元左右!對於一個需要考慮破產的人來說,是不值得再浪費這些金錢!我自己當年也是一手一腳跟進所有的破產程序,因為實在無能力再付律師費!
宣誓咗離港可否離港幾日再返唻架??
答:破產法例其實並無規定破產人士不能離境,或必要向破產管理署申報,但亦有相關的條例去規範!
請參考下列資料!
破產人可否在沒有任何限制的情況下離港外遊?
法例沒有明文規定,破產人離開香港時必須通知受託人有關行程及其聯絡處。破產人可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自由離境。不過,法例亦有約束這種離境做法,即是在破產人士離境期間, 計算自動解除破產令之有關時期 隨即終止,直至該破產人將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託人之時才再開始計算。縱然破產人有權在不發出任何通知的情況下離港外遊,他仍需承受法例規定下的負面後果。 ( 舉例,如果破產人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港兩個月,其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日期亦會延遲兩個月。 )
若破產人因工作、旅遊或任何其他原因需要經常短暫離港,在可行的情況下,他或可以就未來計劃離港的行程一次過通知受託人,而毋須逐次作出通知。
《破產條例》第 30A 條 (10)(b)(i) 節 已訂明破產人出外旅遊的限制,包括通知受託人的規定和因未有通知受託人而應受的制裁。訂立限制的目的在於確保破產人在受託人的監管之下,以便受託人在管理有關資產時取得破產人的合作。
就計算離港及破產時期而言,離港不足一日的時間通常不會計算在內 ( 可參考終審法院的 相關判決書 ) 。另外,如果破產人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港,其計算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時期會一直延遲,直至破產人返港後再通知受託人之時為止。換言之,若破產人一直未將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託人,其解除破產令的日期可能會無限期延遲。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bankruptcy_IndividualVoluntaryArrangement_Companies_Winding_up/bankruptcy/bankruptcy_generalInformation/q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