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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如果警察有合理理由要疑犯涉及脫下/脫下部份/向內查看/搜查及要求脫下疑犯用以遮蔽其私處的衣物,理論上是可以的,不過他們有內部指引,請參考警察通例第44章第44-05條
44-05 人身搜查
指引原則
由於搜查可能被視作侵犯個人尊嚴、私隱及受憲法所保護的人權,故搜查範圍應根據當時環境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2. 人員應盡可能以有禮貌的態度進行搜查,並須顧及被搜查人士的尊嚴。
人身搜查
3. 警務人員不得為不同性別人士快速搜身或進行伏牆式搜查。為不同性別人士進行需脫去衣服以致露出內衣的搜查時亦不得監看或在場。如無女警務人員在場,人員須將該女性帶往警署或水警輪由女警進行搜查。
4. 如搜查涉及脫下/脫下部份/查看/搜查/要求脫下被搜查者用以遮蔽其私處的衣物,只可以由相同性別的警務人員進行。
5. 如在搜查時須要疑犯涉及脫下/脫下部份/向內查看/搜查及要求脫下疑犯用以遮蔽其私處的衣物,這類搜查只可在警署的隱閉地方、水警輪或其他可同樣保障疑犯私隱的地方進行。只有事先獲得一名警長或以上職級人員的批准方能進行這類搜查。後者須將搜查詳情記錄在通用資訊系統或其警察記事冊內。授權進行這類搜查的警長或以上職級人員須確保搜查人員有充份理由作出搜查,並指示一名相同性別的人員在旁協助作為看守/見證搜查人員。
6. 人員須依照警察通例第53-01條就曾進行的任何形式搜查在其警察記事冊內作記錄。該記事冊記錄須包括被搜查者的資料、進行搜查的日期、時間和地點、搜查的範圍、進行搜查的原因、見證/看守人員的資料及授權人員的詳情[如適用]。
7. 見證搜查的人員亦須在其警察記事冊內作相關記錄。
8. 只有根據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52[1A]條方能進行「體腔」或「體內」毒品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