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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傭工作合約是訂明不能夠在合約所列地址以外的地方工作, 或做不屬於僱主家庭嘅工作. 入境處是根據此合約而批出工作簽証. 所以如果菲傭在合約所列地址以外的地方工作, 或執行不屬於僱主家庭嘅工作, 就係犯咗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1條 -違反逗留條件:
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 即屬犯罪. 經定罪後, 可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2年.
僱主容許或要求菲傭在合約所列地址以外的地方工作或執行不屬於僱主家庭嘅工作, 例如到僱主鋪頭幫手, 係犯咗 "協助和教唆外傭違反逗留條件", 一經定罪, 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和入獄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