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既法律問題

2009-06-30 7:54 am
關於離婚既法律問題

如果2者其中一方想離婚

但另一方不願意

離婚機會有幾大

有沒咩分居期



IS CHINA SAME WITH HK?!

回答 (2)

2009-06-30 10:30 am
✔ 最佳答案
如果你要離婚是一定做到的。
香港要離婚需要婚姻到達無可挽救的地步,以及其中一個的五個理據才可申請:1.) 通姦;2.) 行為無法忍受;3.) 分居1年雙方同意離婚;4.) 分居2年單方面申請離婚;5.) 被遺棄超過1年以上。
只有中國的婚姻才可以於中國離婚,如果你的婚姻是在中國的,只要到當時結婚的民政處申請就可以,但他們有規定那一天做結婚,那一天做離婚的。

2009-06-30 02:40:39 補充:
講漏左:
離婚不能成功的例子如:離婚是一個極之錯誤的決定(Grossly Wrong)(比較近於理論性的爭議),如:會令一方的經濟出現極之困難的局面,或沒有一個正常人會這樣做的行為。
但一般你要離婚唔會唔得,我只見過極少的問題能以"離婚是一個極之錯誤的決定"令離婚不成功的例子。
參考: 個人意見
2009-06-30 3:40 pm
離婚原因及事實

許多人誤解要分居兩年,又或需要對方同意才可離婚。事實上,只要婚姻已破裂致無法挽救的程度,夫妻任何一方均可提出離婚(下稱「呈請人」)。

呈請人必須在離婚呈請書中,提出下列五項事實的其中一項,向法院說明婚姻破裂的原因:

一 答辯人的不合理行為,使婚姻破裂
由於答辯人的行為或性格,使呈請人無法再與答辯人一起生活,例如答辯人不養家、虐打呈請人、嗜賭、經常醉酒、不關心家人等。

以此事實提出離婚,法院通常會命令答辯人要支付呈請人的訴訟費用。

二 答辯人有通姦之事實,使婚姻破裂
除非答辯人願意白紙黑字承認通姦外,呈請人必須提出證據,證明答辯人確有通姦的事實,才可以此事實提出離婚,例如答辯人包二奶,且已生子女。如有私家偵探的通姦調查報告,可以作為證據。

以此事實提出離婚,法院通常會判答辯人支付呈請人的訴訟費用。

三 分居一年,答辯人同意離婚
分居,通常是指雙方居住在不同的地方,且沒有任何婚姻生活。如因沒有其他居所可遷出,被迫繼續住在同一間屋中,也可分居﹔呈請人必須與答辯人終止一切婚姻生活,即不同床、沒有性行為、不為對方煮飯、洗衣服等,只以同屋住客的身份對待答辯人。

此項離婚事實,是唯一一項必需答辯人同意才可提出。以此事實提出離婚,法院通常只會判答辯人支付呈請人一半的訴訟費用。

四 分居兩年,無需答辯人同意
只要計算至遞交離婚呈請書之日,雙方已分居兩年以上,即無需答辯人同意,亦可以分居提出離婚。

以此事實提出離婚,法院通常不判答辯人支付呈請人的訴訟費用。

五 拋棄配偶,不知去向達一年以上
答辯人突然離家,且有一去不復返之意。於答辯人離家一年後,可以此事實提出離婚。

經濟扶助及財產的劃分
因離婚的突變,呈請人的經濟收入可能頓受影響,子女的生活費也有困難。如答辯人經濟能力較優,法院可命令答辯人要提供一定的金錢扶助呈請人及其子女,稱為贍養費。18歲以下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撫養。

在共同生活的期間,呈請人和答辯人可能積聚了一些家庭財產,因離婚而要劃分清楚,例如呈請人和答辯人聯名擁有物業或其他財產。法院要考慮多種因素,例如婚姻的長短、雙方的年齡、健康、工作能力等,才能決定該財產要如何分割,重新分配。

離婚程序
1. 呈請人向灣仔家事法院,提出離婚呈請書。

2. 呈請人以郵寄或送交方式,將呈請書交給答辯人,使他知道離婚程序已開始。如答辯人不知去向,呈請人可向法院申請以登報、送給其親友轉交或其他方式送交呈請書 。

3. 收獲呈請書後,答辯人可填寫認收書,向法院表明對呈請書的態度,例如是否要答辯、是否同意呈請人之各項要求等。答辯人必須在八天內,將認收書交回家事法院

4. 呈請人向法院申請排期聆訊該離婚案件

5. 呈請人及答辯人於聆訊日,到法院作證

6. 如雙方沒有爭執,法院對離婚判暫准離婚令,對子女監護權和扶助費等作出裁決。如雙方對子女監護權或扶助費等有爭執,法院將另訂日期處理。

7. 暫准離婚令頒布後,沒有其他問題要處理,且已相隔六星期,呈請人可向法院申請最後離婚令

8. 法院頒布最後離婚令後,婚姻關係才正式結束。整個離婚程序,即使雙方沒有任何爭駁,也最少要花四個月以上。

法律援助或自聘律師
辦理離婚手續,如自聘私人律師處理,需要律師費數千至萬餘元。
對經濟有困難的呈請人,可申請法律援助署協助。

其他支援
社區法網 - 如何申請離婚?了解多些-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matrimonialMatters/divorce/proceduresAndGroundsForDivorce/q2.shtml
參考: 香港法律

收錄日期: 2021-04-15 19:45:1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629000051KK02381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