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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的賦役,主要有田租(田稅)、丁稅(類似人頭稅)、徭役(力役、兵役等)等,其中田租主要按照田地面積、肥瘠決定,而丁稅、徭役則以成年男子的數目為基礎。明代實行一條鞭法,不必男丁服役,而將丁稅與徭役合一,由政府利用稅金雇人服役。
丁稅總額固定
清聖祖(康熙)在1712年,宣布「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意思是以康熙五十年的丁數、丁稅作為定額,日後不得因為丁數增加,而徵收更多丁稅。理論上,全國丁稅的總額維持不變,而丁數可以不斷增加,每人須繳交多少賦稅,需要視乎全國的人口而定,因此稅率並不固定,人口越多,稅率越低。
田賦稅率與總額大致不變
田賦方面:其一,田賦總額大體視萬曆末舊額而略有加增,並不隨實際耕地面積的擴大而相應增長;其二,田賦科則,即稅率穩定不變。雍正年間有清丈、報墾之舉,致使賦額有所增加;乾隆即位,確定嗣後永行停止清丈、抑勒報墾,其時萬曆末舊額業已恢復,終清之世,田賦總額僅略有上升而已。清廷所關注的只是複所謂“海內殷富,家給人足”時的萬曆舊額而略有加增的丁糧田賦水準而已,對全國耕地的家底並不想搞個一清二楚。
攤丁入畝
早在明朝時期,個別地方將丁稅與田稅一併徵收,但丁稅並非按照各家各戶的男丁數目攤分,而是按照田地的多寡分配。換言之,等於「以地量丁」,即是按照田地的多寡,估計各家各戶的男丁數目,田地越多者,須上繳的稅金越多。康熙五十五年,廣東亦實行這種做法。到了雍正年間,正式宣布廢除丁稅,攤丁入畝,丁銀視乎田地多少而分配,不同於人頭稅,反而類似田租,當時稱為地丁錢糧。
永不加賦的真相
有學者認為:「在一二百年間,政府每年所征地丁銀穩定在3000萬兩上下,則證明『不加賦』就政府而言,確是堅持貫徹下來了。據此而論定清帝世守『永不加賦』為大訓,甚且說古今中外未有如清朝之賦輕者,亦不為過。」
然而亦有學者指出:「實際上,每一省的丁銀都無法絕對維持康熙五十年(1711年)公佈的定額數,而定額或實額同時也有各種不同的說法。例如,有關定額數字,如直隸省定額丁銀,據《清會典事例》,『直隸布政司,民丁屯丁稅共四十二萬四千四百四十四兩一錢九分八厘』,《朱批諭旨》則有:『(雍正元年),……查通屬……丁銀共四十二萬零八百兩丁銀……』。兩說前後相差3000餘兩。這可以歸結編審時間不同以及人丁丁銀因歸併帶來的增減。另據《朱批諭旨》,雍正二年(1724年),山西請攤丁入畝,布政使高成齡奏,『查山西通省民屯田地……民屯丁徭共額征銀六十五萬一千六百八十五兩』。而《清會典事例》,『山西布政司……共銀五十六萬三千七百十三兩九錢九分,地差銀七萬八千二百九十三兩二錢』,差額高達萬餘兩。」
即使承認丁銀與田賦數額大致穩定,但清朝的稅額並非完全不變。
首先,除了地丁銀之外,清朝每年常規財政收入,還有鹽課、關稅等。
其次,雖然正稅大致不變,但仍有臨時開徵的賦稅:「軍需、河工、賑務、賠款之用,及歷次事例之開、鹽商等報效、修河工料之攤征,凡為不時之入供不時之出者,為數均巨。」
在需款與日俱增的20世紀之初,清政府仍然在名義上遵循「永不加賦」的祖制下,不敢公然增加田賦。但一到急需用款之時,他們無不挖空心思,徵收各種附加,雖無加賦之名,但有加賦之實,結果導致田賦正額不變,各種名目的附加層出不窮。據時人記載:「雖有永不加賦之祖訓,而官吏相沿,巧設名目,十年以來,田賦之暗於舊者,已不啻二三倍。」
參考資料
郭成康、鄭寶鳳〈論清代“不加賦”及其對社會經濟的影響〉
郭松義〈論“攤丁入畝”〉
戴輝〈清代“攤丁入畝”政策研究〉
黃珍德〈論清末新政時期的謠言〉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4%B8%80%E6%A2%9D%E9%9E%AD%E6%B3%95&variant=zh-tw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4%A4%E4%B8%81%E5%85%A5%E5%9C%B0
http://www.hudong.com/wiki/%E6%BB%8B%E4%B8%BB%E4%BA%BA%E4%B8
2009-06-30 21:19:53 補充:
我想請教第三位答者s997399:
我不是不認同你所轉引的說法,但不知閣下可否提出實際的證據?例如「大地主和一般農民每畝所交的賦額往往可以相差數倍,甚至擁有幾千頃乃至上萬頃田地的地主竟可不交賦稅,全部轉嫁到小戶,自耕農乃至根本沒有土地的貧農身上」這一點,到底出自甚麼歷史記載?會否只是全國中的特例?若然,以此特例反映清朝一二百年間全國的情況,會否以偏概全?可否請你引述史料,解決我的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