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作的合約問題(急)

2009-06-29 5:59 am
有份工請我之前
間公司要我簽一份合約
要我一做就要至小做3個月

我想問:
1.在勞工法例下,佢可唔可以咁做?
2.我怕份工作做左之後會唔岩我,
咁我離職係咪要賠$$?

回答 (1)

2009-06-29 7:23 am
✔ 最佳答案
答: 假如我是你, 立即簽署。想出這 “橋” 的人, 愚不可及。
1. 在勞工法例下,佢可唔可以咁做?
答: 這樣的條款, 當然並沒有抵觸勞工法例。試想想, 外傭合約的僱用年期, 往往是一年或以上; 因此, “硬性” 要工作三個月合約規定, 沒有問題。
2. 我怕份工作做左之後會唔岩我,咁我離職係咪要賠$$?
答: 正如筆者明言在前, 這是蠢人想出的 “橋”。原因何在?
以筆者站在閣下的位置, 若工作不適合, 也不想自行引退賠錢, 便放軟手腳, 或愛理不理, 或遲到早退, 或明知故犯, 或……………;總之是 “搏炒”。因為, 既然合約規定 “最少三個月”, 這是對雙方的約束, 所以, 被僱主辭退時, 僱主除了支付僱員應得的工資外, 還要賠償合約中, 僱員不足日數的損失。否則, 就是違約。


收錄日期: 2021-04-19 17:42:5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628000051KK01937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