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唔係事必要你講嘅...” 警誡一詞,喺唔係明文法例?

2009-06-27 7:39 pm
差人通常慣用嘅警誡詞〔Caution〕喺唔係明文法例 ?
如果警誡詞確認為非成文法例時,請問咁又有無成文嘅法例規明,以保障渉嫌人在調査中所享有嘅權益,在任何情況下毋須向差人提供口供?如果有又係邊一條?

回答 (2)

2009-06-27 9:09 pm
✔ 最佳答案
1. 差人通常慣用嘅 "警誡詞" 正式名稱係 "Caution to the Right to Silence", 在美國稱為 "Miranda Warning". 此警誡並唔係明文法例, 而係沿用英國嘅普通法 (Common Law).
2. 其實此警誡一直以普通法方式在香港使用, 但在1992年英國一案中 Lord Mustill就正式為此警誡明確訂明其所包含的6項定義:
a. 此為一項總括性豁免權 - 去保障所有人不用因害怕懲罰而去回答他人之問題
b. 此為一項總括性豁免權 - 去保障所有人不用因害怕懲罰而提供對自己不利的答案
c. 此為一項特定性豁免權 - 去保障所有被懷疑犯法的人在被警察或其他執法人員盤問時, 不用因害怕懲罰而去回答任何問題
d. 此為一項特定性豁免權 - 去保障所有被落案控告的人在被警察或其他執法人員盤問時, 不用回答任何與案件有關的問題
e. 此為一項特定性豁免權 - 去保障所有被控告的人在庭上不用回答任何問題
f. 此為一項特定性豁免權 - 去保障所有被控告的人在選擇在庭上不回答任何問題時不會被歧視
此案例亦為香港所採用至今, 保障被捕 / 控告人仕的權利.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2009-06-27 7:47 pm
警誡供詞本身並不是法律, 它是源於多年前西方法庭法官訂下的要求, 即所謂Judges Rules (法官規條), 因為法官希望疑犯得到公平的審訊.

警察在拒捕疑犯及向他套取口供前, 都必須向疑犯提出警誡. 其原因是負責警員一定要向疑犯講出疑犯涉嫌所犯的罪行, 再提醒他有回答或拒絕回答權利. 進行這個步驟, 目的是要在日後在庭上審訊時, 控方可以向法官及疑犯的辯護律師証明, 疑犯是在自願及在知情下作供, 促使法庭接納有關證供. 以下是一個行駛虛假文書的例子.

我係警員編號xxxxx, 隸屬XX警署, 我而家有理由懷疑你於xxxx年x月x日, 向xx銀行行駛一份虛假的信用狀, 企圖獲得一筆巨額貸款, 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願意講, 但係你所講嘅句說話,我哋將會用紙同筆記底, 將來可能會作為證供用途.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44:5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627000051KK00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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