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 我持有一層以個人名義供斷既居屋 , 不過現與家人同住 , 我想知破案前 5 年內進行買賣會是否牽涉資產轉移問題而有抵觸嗎 ?
如果我不進行買賣 , 而改為加名 , 變了我與當中一位家庭成員各佔 50% 業權又可以嗎 ( 目的是想家人仍有容身之所 ) , 同樣會有抵觸嗎 ? 會有法律責任嗎 ? 或不可以嗎 ( 原因 ) ?
答:樓上 001網友的回答誤會了!發問者早就言明是以個人名義去持有這個已供滿的物業,所以不存在其他業權人的問題!
現回答問題,理論上破產管理署是有權審視申請破產者,在申請破產前長達五年的資產轉移狀況!但基於年代久遠資料難查,而且署方的人手嚴重不足,故少有作出如此長時間的調查!按一般慣例都祇是跟進最近一至兩年內的資產轉移情況!
至於能否不進行實質買賣,祇是將物業加名,而這個做法會否觸犯法例呢?答案是不能!祇要這個行為是在申請破產前的短期內出現,便屬於非法轉移資產的行為!署方有權宣布這些轉名行為無效,並將你們送上法庭檢控!請參考下列資料!
問 :
如果破產人在破產前轉移他/她的財產,將會怎麼樣?
答 :
受託人會調查破產人在提交破產呈請前如何處置其所有資產。如果破產人企圖以欺詐方法轉移任何資產,破產人或會被檢控。
132 條
破產人的欺詐行為
如 任何已被判定破產的人 士 意圖欺詐其債權人 而 作出或安排作出其財產的饋贈或轉讓或押記,即屬犯罪 。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http://www.oro.gov.hk/cht/faq/faq.htm
2. 如果兩者均不可以 ... 咁同住家人如不是父母及子女 , 而是兄弟姐妹的話 , 這樣他們是否一定要遭受迫遷呢 ? 可否有其他協助之情況下 , 可待他們遷往公屋呢 ? 如可 , 約需時多久呢 ?
答:這物業在破產令正式頒布後,會被收回充公拍賣以作償債之用!到時這物業的佔用人將要遷出將物業交回署方,理論上可以要求多住一段時間以找尋居住的地方,但最終酌情權在署方而且最長也祇可以多住一年!
而且假設確無其他棲身之所,可以向房屋署要求恩恤安置!當然你們要符合入住公屋的審查條件!如再無尋找居所的能力,房署或會安排你們入住中轉屋!
如果後者是可以的 ... 當我破案後 , 如有需要進行樓宇買賣 , 對餘下持有 50% 的業權人會否有多項限制呢 ?
答:首先你要清楚明白,你的物業已是無法增加任何業權人!以下的解說祇是讓你對這個問題有更深的認識!
假設你的物業有兩位業權人,處理方法將截然不同!當你破產後,你的半份業權將歸署方所有,算你四年後破產期完結,這半份業權仍歸署方所管有而不會重歸你的名下!但另外的半份業權持有人因從未破產,所以署方是無法強行充公另外半份業權,而半份業權的物業是無法在市場上轉手的!
一貫的做法是署方會要求這物業的另一業權人買入你名下的業權!你們是否有興趣買入視乎對方的開價和你們負擔樓價的能力,不管你決定如何,你們都有拒絕買入全部業權的權利!在另一業權人拒絕購入全部業權的情況下,因為署方無法強行充公物業,故祇會在土地註冊署將物業釘契,以限制這個物業的轉讓!這個情況下你的家人就可以繼續居於上址,祇是不能售出物業,或在賣樓時要先得到署方的同意!
本來這個方式是對你最好的情況!可惜在時間上你已難以作出這個安排!除非你立即安排加名,並有能力把破產的呈請拖延至最少一年後!但當計及你的收入和欠債數目.......?
3. 日後之 5 年內 , 我是否有出入境限制 , 每次均要申請 ? 基於什麼情況下才可獲批呢 ?
答:破產期正常是四年!理論上你並無出入境的限制,祇是要向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作出知會,以防對方有事要跟你聯絡!但話雖如此,亦不代表你可以自出自入不作申報!相關的資料請參考下列網頁資料!
破產人可否在沒有任何限制的情況下離港外遊?
法例沒有明文規定,破產人離開香港時必須通知受託人有關行程及其聯絡處。破產人可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自由離境。不過,法例亦有約束這種離境做法,即是在破產人士離境期間, 計算自動解除破產令之有關時期 隨即終止,直至該破產人將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託人之時才再開始計算。縱然破產人有權在不發出任何通知的情況下離港外遊,他仍需承受法例規定下的負面後果。 ( 舉例,如果破產人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港兩個月,其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日期亦會延遲兩個月。 )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bankruptcy_IndividualVoluntaryArrangement_Companies_Winding_up/bankruptcy/bankruptcy_generalInformation/q4.shtml
2009-06-28 18:43:58 補充:
上述答案3.資料的補充!
若破產人因工作、旅遊或任何其他原因需要經常短暫離港,在可行的情況下,他或可以就未來計劃離港的行程一次過通知受託人,而毋須逐次作出通知。
《破產條例》第 30A 條 (10)(b)(i) 節 已訂明破產人出外旅遊的限制,包括通知受託人的規定和因未有通知受託人而應受的制裁。訂立限制的目的在於確保破產人在受託人的監管之下,以便受託人在管理有關資產時取得破產人的合作。
2009-06-28 18:48:11 補充:
4. 破案期過後 , 對於日後新入職工作及其收入 , 還會有影響及限制嗎 ? 會否影響日常生活嗎 ? 或者有什麼地方需留意呢 ?
答:在解除破產令後,工作方面基本上無任何限制!祇是有部分行業或公司會要求申報曾否破產或有刑事紀錄,到時便要如實申報!日常生活則主要是無法獲得銀行信貸或信用卡等問題,其他方面可說完全無問題?
2009-06-28 18:51:06 補充:
5. 日後個人記錄 " 花 " 了 ... 有如留有案底般嗎 ? 會對前途造成了 " 標籤 " 嗎 ? 至於他人 , 可基於什麼程情況下可得知我曾經是破案人仕呢 ?
答:你破產的紀錄,任何人都可以在破產管理署查得,不管破產令是否已經解除!請參考下列資料!
2009-06-28 18:51:19 補充:
閣下可於破產管理署 ( 查詢電話 : 28672448 / 電郵 :
[email protected] ) 或透過網上服務
http://www.esdlife.com/gov_depts/chi/dep_oro.asp 查閱破產案的紀錄,閣下需要提供 目標人士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 或 獨資 / 合夥經營 的商號 ) ,並為每次查閱繳付 85 元。有關查閱能找出 目標人士的 所有破產紀錄 ( 無論有關破產令是否已獲法庭解除 ) 。
2009-06-28 18:55:27 補充:
而環聯信貸資料庫方面則會把你破產的紀錄,保留不多於八年的時間!
其實事而至此,也無需再對破產者的身分耿耿於懷了!放開一些,努力工作以應付未來的生活吧!破產並非殺人放火,更非刑事罪名,祇不過是一時不善理財吧了!選擇破產其實亦是負責任的表現!
我也是過來人!相信我,天無絕人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