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可否申請公屋?
答:可以!但仍需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和通過審查!房署並不會理會申請人是否破產人士,理論上破產者在申請公屋方面更有相對的優勢,起碼破產者的入息和資產決不會超過申請的入息上限(當然仍需計算你申請組合內其他人的入息和資產)!申請公屋的一般資料,請參考下列房委會的網頁!
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b5/residential/prh/housingfamilies/0,,,00.html
2.可否囉政府助學金繼讀書?
答:相信不能了!已破產者受到破產條例的嚴格規管,法例所限是絕對禁止再作出借貸的行為的!甚至多於一百元以上的已在禁止之列!但你亦可以向署方作出申請,如果得到批准則仍有機會,當然審批的最後權利在署方!
131 條
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獲取信貸
如 破產人單獨或聯同他人從任何人獲得 $100 或 以上的信貸,而破產人事前並無 將其 未獲解除破產的 情況 告知該提供信貸的人,即屬犯罪。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3.可否結婚?
答:可以!結婚是個人行為,跟破產令主要規管的財務誠信問題無關!
4.朋友既債点都要還(人情上),可以同破產官講因此而增加我生活費黎俾我還債ma?
答:不能!破產管理主任亦絕不會同意你這個要求,因為對其他的債權人不公平!別說絕不會增加你的生活費來讓你償債給某一人,算你私下還款而被署方發現,都會把你以私下轉移資產的罪名告上法庭!到時不單你本人,你的收款朋友同樣有機會惹上官非!故不建議你作出這個行為,假設確是良心上覺得有責任(這亦是正直的表現),則可以在四年破產期滿後始開始向朋友作出攤還,我相信對方是絕不會介意的!
破產人必須把所有 ( 包括於香港和海外 ) 的資產移交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及提交有關資料如銀行月結單或營商帳簿等文件,破產人亦須將所有收入告知破產管理署署長 / 受託人。如果破產人以欺詐方法移走或轉讓其任何資產,他們會被控觸犯破產罪行及可能被判監。
如未經法庭或破產管理署署長批准,破產人不得直接向個別債權人還款。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bankruptcy_IndividualVoluntaryArrangement_Companies_Winding_up/bankruptcy/bankruptcy_generalInformation/q5.shtml
5.我要點先可以重頭來過?我得廿二歲炸...我好驚牙~!!
答:相信有能力還款者,無人想申請破產!關於你因何事致要申請破產,並不在討論之列!當然如果你能取得家人的協助,避免破產當然是較好的一途,始終你仍然年輕!理論上四年破產期滿後你所有的可資證明債務都會一筆勾銷(不管你在破產期內清還與否)!到時你就可以重新開始,但在個人信貸方面將會遇上困難,如申請信用卡或銀行貸款恐怕不易成事!
6.係咪好唔見得光?
答:這個要你以那一個角度看!破產並非殺人放火,更非刑事罪!其實申請破產是承擔責任的表現,起碼破產者肯直接面對理財不善的問題和責任!總較那些欠債後一走了之,留下爛攤子給家人朋友的人為好!
7.有d乜唔做得?或者係要做?
答:你的這個問題範圍太大,因字數所限未能盡錄!請自行登入下列破產管理署的網頁內查詢!內有如何申請破產、破產的後果、破產者不能做的事和要如何解除破產的詳細資料!
http://www.oro.gov.hk/cht/faq/faq.htm
8.財務公司d人打黎.我要点講?
答:如果你決定申請破產,則你在正式申請後會有一份文件,你將這份文件傳真與對方,對方便會立即終止追討的行動,這個是申請破產的其中一個好處,就是讓你有一個喘息的機會!(祇對銀行或持牌的財務公司有效,非法的大耳窿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