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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吻未必構成非禮,卻一定構成普通襲擊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
非禮
非禮既正式名係猥褻侵犯 (indecent assault)
案例 Regina v Court [1988] 2 WLR 1071講明非禮必須有三個要素:
1.刻意侵犯對方
2.以一個合理既人既角度黎睇,該侵犯係猥褻
3.疑犯刻意作出如此猥褻既行徑
缺少任何一項都唔構成非禮
強吻主要問題出係第2點
究竟強吻以一個合理既人既角度黎睇,算唔算猥褻?
如上,強吻有可能構成非禮,但唔一定,要視乎情況。係程度既問題。如果係濕吻,或申埋條利入口到,咁咪較大可能係猥褻,構成非禮lor—但係,如果淨係錫一錫嘴或面,就似乎唔猥褻
R v Fong Chi Wai [1996] 2 HKC 300: 被告捉住受害人搏頭,強吻左臉,裁定不屬非禮,但普通襲擊 (common assault)成立
HKSAR v Lau Kwai Chung [2000] 3 HKC 658: 被告帶受害人到間雜物房,約佢出街,受害人拒絕後推佢埋場深吻4秒,裁定非禮成立
普通襲擊
1. 不法 (未得受害者同意,或超出日常合理既標準,即屬不法)
2. 身體接觸或令受害者以為會有身體接觸
強吻中晒
至於說性話題應構成性騷擾,但性騷擾不屬刑事,只可向平機會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