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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期間可唔可以去內地住? 因香港消費太貴了, 衣食住行都貴..我可以在香港工作,回深圳住嗎?
答:樓上兩位網友的說法都正確!尤其是 002 的意見,除非破產者本人確是希望節省開支以用作償債,否則要盤算如何降低生活開支是有點不設實際!你實際的生活費用假設跟署方預算給你的不同,例如生活費內的租金是二千元,但你在國內居住祇需一千,則多出的一千元你會否告知並退回署方呢?如你選擇隱瞞則已觸犯破產條例內需要如實申報所有資料的法例!
而關於破產者離港居住方面的問題,我有些意見和資料希望補充一下!
如樓上網友所言,破產者希望在內地長住,除了要作出申報並得到破產管理署和債權人同意外!或許還要面對一個法律觀點的問題,就是破產期的計算方法!
香港的破產法例當中的確是並無限制破產者離境的自由,理論上破產者就算並無向署方作出申報,也有離境的權利。但破產條例內也有訂明破產者需向署方交待他的詳細資料和聯絡方法,以便署方在有需要時可以跟破產者接觸!如果破產者長期離港,不論有否向署方作出申報,破產期或許會暫停計算破產者離港的日子!
例如有破產者在獲頒破產令一年後離開香港兩年,則理論上他餘下三年的破產期會被暫停計算,待他在兩年後重新回港才再開始計算!即他前後約需六年才能夠解除破產令!
請參考下列資料!
破產人可否在沒有任何限制的情況下離港外遊?
法例沒有明文規定,破產人離開香港時必須通知受託人有關行程及其聯絡處。破產人可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自由離境。不過,法例亦有約束這種離境做法,即是在破產人士離境期間, 計算自動解除破產令之有關時期 隨即終止,直至該破產人將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託人之時才再開始計算。縱然破產人有權在不發出任何通知的情況下離港外遊,他仍需承受法例規定下的負面後果。 ( 舉例,如果破產人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港兩個月,其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日期亦會延遲兩個月。 )
若破產人因工作、旅遊或任何其他原因需要經常短暫離港,在可行的情況下,他或可以就未來計劃離港的行程一次過通知受託人,而毋須逐次作出通知。
《破產條例》第 30A 條 (10)(b)(i) 節 已訂明破產人出外旅遊的限制,包括通知受託人的規定和因未有通知受託人而應受的制裁。訂立限制的目的在於確保破產人在受託人的監管之下,以便受託人在管理有關資產時取得破產人的合作。
就計算離港及破產時期而言,離港不足一日的時間通常不會計算在內 ( 可參考終審法院的 相關判決書 ) 。另外,如果破產人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港,其計算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時期會一直延遲,直至破產人返港後再通知受託人之時為止。換言之,若破產人一直未將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託人,其解除破產令的日期可能會無限期延遲。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bankruptcy_IndividualVoluntaryArrangement_Companies_Winding_up/bankruptcy/bankruptcy_generalInformation/q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