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如本人申請破產令完成后 , 仍有妻子名下之資產(現金,物业) , 債權人或破管局是否有權入院申請凍結其資產來抵償本人之債項?
答:對於閣下 的這個問題,先要弄清楚下列關於你妻子資產的重點!
第一,你說仍然擁有你妻子名下的資產?是這些資產在你名下,但其實完全是你妻子的個人財產嗎?
第二,這些資產是你跟你妻子二人聯名持有?
第三,這些資產祇由你妻子個人持有,並無你的名字?
假設是頭兩種,則縱使這些資產實際上全部非你所有,但因為歸入你名下去持有,相信難逃被署方充公的一途了!假如祇有你一個人的名字,那非常簡單,署方將會全數作出充公!如果是聯名持有的,亦最多祇能保有一半的資產和業權!(在聯名方面有些特別情況,現金當然無問題充公一半。但物業方面,因署方祇能控制破產者那部分的業權,假設無破產的妻子拒絕售樓,署方是無法強行充公和拍賣這些物業的,祇能釘契去限制物業轉手!)
至於第三類,全部祇是你妻子名下持有的個人財產,則跟你申請破產無半點關係!香港的破產條例祇針對個人,配偶家人縱有千萬家財,祇要不願意,亦絕無替破產者償債的義務和責任!祇要她名下的財產清晰無誤是由她個人持有,而她亦並無簽署替你作為借貸的擔保人,則不管是破產管理署或是你其他的債權人,都無權去申請充公她的個人財產去償還你的債務!這點你可以放心!
如她擁有之物业於海外而非香港的, 又如何?
答:如上所言,祇要業權全屬她所有,那跟你破產無任何關係!
但假設是頭兩種,則跟你有所牽連,則理論上你要如實向署方申報並將這些利益結清並上繳破產管理署作償債之用!
有些人會選擇隱瞞!不錯,署方在海外並無調查和執法的權力,理論上它對你的海外資產無可奈何!但假設署方知道你隱瞞資產(如有人舉報),則署方雖然無法充公你海外的資產,但有權將你控以無如實申報的罪名,告上法庭並將你的破產令延長至最多八年,請參考下列破產管理署網頁內的資料!
問 :
破產人是否必須還債?有關方面會如何處理其資產和收入?
答 :
原則上,破產人的債項須由他/她的資產和收入攤還。因此,破產人必須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立即把他/她所有的資產(包括海外和本地的資產)交予受託人。他/她也必須通知受託人其收入。受託人在考慮過破產人和其家庭的合理需要後,便會把他/她的資產和收入的結餘分發給各債權人,償還債項。
問 :
破產人在香港以外的財產會否被變現?
答 :
受託人會變現破產人在香港和海外的財產。破產人如果隱瞞有關他/她的財產的資料或未能把他/她的財產交予受託人,即屬違法,或會被檢控。當破產人的資產已歸屬受託人,即使在破產人獲解除破產後,受託人仍有權繼續管理有關資產。
問 :
破產人的家庭成員是否需要承擔破產人的債項?
答 :
沒有需要。
http://www.oro.gov.hk/cht/faq/faq.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