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警誡供詞本身並不是法律, 它是源於多年前西方法庭法官訂下的要求, 即所謂Judges Rules (法官規條), 因為法官希望疑犯得到公平的審訊.
警察在拒捕疑犯及向他套取口供前, 都必須向疑犯提出警誡. 其原因是負責警員一定要向疑犯講出疑犯涉嫌所犯的罪行, 再提醒他有回答或拒絕回答權利. 進行這個步驟, 目的是要在日後在庭上審訊時, 控方可以向法官及疑犯的辯護律師証明, 疑犯是在自願及在知情下作供, 促使法庭接納有關證供. 以下是一個行駛虛假文書的例子.
我係警員編號xxxxx, 隸屬XX警署, 我而家有理由懷疑你於xxxx年x月x日, 向xx銀行行駛一份虛假的信用狀, 企圖獲得一筆巨額貸款, 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願意講, 但係你所講嘅句說話,我哋將會用紙同筆記底, 將來可能會作為證供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