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以下條約既3個要點係咩呢?(20點)

2009-06-25 4:25 pm
1860北京條約
1894馬關條約
1900辛丑條約

唔該哂^_^
更新1:

各條約給要點2個

回答 (2)

2009-06-25 4:53 pm
✔ 最佳答案
中英北京條約


圖片參考:http://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thumb/5/5c/Convention_of_Peking.jpg/250px-Convention_of_Peking.jpg


清朝與英國於1860年10月24日簽訂條約,英方代表為額爾金伯爵。

1. 清朝割讓在香港界限街以南的九龍半島給英國。
2. 清朝也必須開天津為商埠
3. 增加天津條約的賠款800萬兩。
4. 允許西方傳教士到中國內地租買土地及興建教堂。
5. 容許外國商人招聘漢人出洋工作,充當廉價勞工。


中法北京條約

清朝與法國於1860年10月25日簽訂條約,法國代表為葛羅男爵。

條約中清朝同意開放大連為商埠,並增加天津條約的賠款800萬兩。


馬關條約


圖片參考:http://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thumb/1/1e/%E3%80%8A%E9%A9%AC%E5%85%B3%E6%9D%A1%E7%BA%A6%E3%80%8B%E7%AD%BE%E5%AD%97%E6%97%B6%E7%9A%84%E6%83%85%E6%99%AF.jpg/300px-%E3%80%8A%E9%A9%AC%E5%85%B3%E6%9D%A1%E7%BA%A6%E3%80%8B%E7%AD%BE%E5%AD%97%E6%97%B6%E7%9A%84%E6%83%85%E6%99%AF.jpg


『中文條約中稱中國 、日文條約稱清國』

* 中國從朝鮮半島撤軍並承認朝鮮是「自主獨立國家」;中國不再主張朝鮮之宗主權。
* 中國將台灣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澎湖列島和遼東半島給予日本。
* 中國賠償日本軍費2億兩白銀(二萬萬兩)。
* 中國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
* 允許日本人在中國通商口岸設立領事館和工廠及輸入各種機器。
* 中國給予日本和英、美等國一樣的最惠國待遇。
* 中國不得逮捕為日本軍隊服務的人員。
* 臺灣澎湖地方人民,兩年之內任便變賣產業搬出界外。限滿未遷者,酌宜視為日本居民。
* 條約批准後兩個月內,兩國派員赴臺辦理移交手續。

主要內容參考自馬關條約原文、馬關條約原文日文版。


辛丑條約


圖片參考:http://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thumb/d/d3/Chinaboxerprotocolsignature.png/180px-Chinaboxerprotocolsignature.png


* 第一款,中國派醇親王載灃赴德國向德皇就德國大使被殺一事道歉。德國大使遇害處建碑紀念。(這是八國聯軍入侵的直接原因。)
* 第二款,鼓勵義和團的大臣遭受懲罰(如兩位親王原判斬,後改為流放新疆、其他許多大臣被革職);反戰大臣、反對利用義和團的大臣加以復職或受嘉獎。
* 第三款,中國派大臣赴日本就日本使館官員被殺事道歉。
* 第四款,在動亂時期被損壞或污瀆的外國墳墓由各國使館重新恢復,中國為北京附近的每處墳墓付款一萬兩銀,為外省的每處付五千兩銀。
* 第五款,中國禁止進口軍火兩年。
* 第六款,中國共付各國戰爭賠償四億五千萬兩銀,分三十九年付清,每年利息為四厘,由中國的關稅和鹽稅來償付。
* 第七款,北京的大使館區內中國人不得居住,各國可以派兵保護。
* 第八款,大沽炮台以及北京到天津之間的炮台一律拆毀。
* 第九款,外國可以在北京至山海關之間駐紮軍隊。
* 第十款,中國對將來一切抗外行為予以懲罰。
* 第十一款,中國改善水道,以改善對外貿易。
* 第十二款,中國設立外務部作為對外的政府部門。

* 附件一,光緒帝批准簽署條約的聖旨。
* 附件二,光緒帝派醇親王載灃赴德的旨意。
* 附件三,光緒帝命令為被殺德使建碑的旨意。
* 附件四,光緒帝命令懲辦親王載勛等皇親的旨意。
* 附件五,光緒帝命令懲辦啟秀等大臣的旨意。
* 附件六,光緒帝命令加重上述懲罰的旨意。
* 附件七,光緒帝命令徐用儀等復職的旨意。
* 附件八,光緒帝命令在一些外國人被殺的縣五年內不進行科舉考試的旨意。
* 附件九,光緒帝命令那桐著赴日道歉的旨意。
* 附件十,被損外國墳墓單。
* 附件十一,光緒帝命令禁止進口軍火的旨意。
* 附件十二,中國對各國承認戰爭賠償的照會。
* 附件十三,同上。
* 附件十四,使館區界線。
* 附件十五,光緒帝禁止抗外行動的旨意。
* 附件十六,同上。
* 附件十七,中國改善水路河道的計劃。
* 附件十八,光緒帝設立黃浦河道局的旨意。
* 附件十九,中國對各國就設立外務部的照會。

第六款之賠款稱庚子賠款。1900年是庚子年。
參考: 維基百科
2009-06-25 6:56 pm
1860北京條約
《中英北京條約》不僅完全確認了英國通過《中英天津條約》獲得的侵略權益,還對中國進行了新的勒索。通過這個條約,英國從中國再次割占了領土,勒索了大筆賠款,又一次破壞了中國的領土主權,確認了英國公使駐京的權利,使英國得以在北京就近影響清政府;天津被辟為通商口岸,使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得以向中國政治中心地區擴張。同時,條約准許華工出洋,使自鴉片戰爭以來西方侵略者販賣華工的行為合法化。
條約原文:
一八六○年十月二十四日,鹹豐十年九月十一日,北京。
  茲以兩國有所不愜,大清大皇帝與大英大君主合意修好,保其嗣後不至失和。為此大清大皇帝特派和碩恭親王奕?;大英大君主特派內廷建議功賜佩帶頭等寶星會議國政世職上堂內世襲額羅金並金喀爾田二郡伯爵額爾金;

  公同會議,各將本國恭奉欽差全權大臣便宜行事之上諭、敕書等件互相較閱,均臻妥善,現將商定續增條約開列于左;

  第一款 一、前於戊午年五月在天津所定原約,本為兩國敦睦之設,後於己未年五月大英欽差大臣進京換約,行抵大沽炮臺,該處守弁阻塞前路,以致有隙,大清大皇帝視此失好甚為惋惜。

  第二款 一、再前於戊午年九月大清欽差大臣桂良、花沙納,大英欽差大臣額爾金,將大英欽差駐華大臣嗣在何處居住一節,在滬會商所定之議,茲特申明作為罷論。將來大英欽差大員應否在京長住,抑或隨時往來,仍照原約第三款明文,總候本國諭旨遵行。

  第三款 一、戊午年原約後附專條,作為廢紙,所載賠償各項,大清大皇帝允以八百萬兩相易。其應如何分繳,即於十月十九日在於津郡先將銀伍拾萬兩繳楚;以本年十月二十日,即英國十二月初二日以前,應在於粵省分繳三十三萬三千三百十三兩內,將查明該日以前粵省大吏經支填築沙面地方英商行基之費若干,扣除入算;其餘銀兩應於通商各關所納總數內分結,扣繳二成,以英月三個月為一結、即行算清。自本年英十月初一日,即庚申年八月十七日至英十二月三十一日,即庚申年十一月二十日為第一結,如此陸續扣繳八百萬總數完結,均當隨結清交大英欽差大臣專派委員監收外,兩國彼此各應先期添派數員稽查數目清單等件,以昭慎重。再今所定取賞八百萬兩內,二百萬兩仍為住粵英商補虧之款,其六百萬兩少裨軍需之費,載此明文,庶免紛糾。

  第四款 一、續增條約畫押之日,大清大皇帝允以天津郡城海口作為通商之埠,凡有英民人等至此居住貿易均照經准各條所開各口章程比例,畫一無別。

  第五款 一、戊午年定約互換以後,大清大皇帝允于即日降諭各省督撫大吏,以凡有華民情甘出口,或在英國所屬各處,或在外洋別地承工,俱准與英民立約為憑,無論單身或願攜帶家屬一併赴通商各口,下英國船隻,毫無禁阻。該省大吏亦宜時與大英欽差大臣查照各口地方情形,會定章程,為保全前項華工之意。

  第六款 一、前據本年二月二十八日大清兩廣總督勞崇光,將粵東九龍司地方一品,交與大英駐紮粵省暫充英法總局正使功賜三等寶星巴夏禮代國立批永租在案,茲大清大皇帝定即將該地界付與大英大君主並曆後嗣,並歸英屬香港界內,以期該港埠面管轄所及庶保無事。其批作為廢紙外,其有該地華民自稱業戶,應由彼此兩國各派委員會勘查明,果為該戶本業,嗣後倘遇勢必令遷別地,大英國無不公當賠補。

  第七款 一、戊午年所定原約,除現定續約或有更張外,其餘各節,候互換之後,無不克日盡行,毫無出入。今定續約,均應自畫押之日為始,即行照辦,兩國母須另行禦筆批准,惟當視與原約無異,一體遵守。

  第八款 一、戊午年原約在京互換之日,大清大皇帝允于即日降諭京外各省督撫大吏,將此原約及續約各條發鈔給閱,並令刊該懸布通衢,鹹使知悉。

  第九款 一、續增條約一經蓋印畫押,戊午年和約亦已互換,須俟續約第八款內載,大清大皇帝允降諭旨奉到,業皆宣佈,所有英國舟山屯兵立當出境,京外大軍即應為程前赴津城並大沽炮臺、登州、北海、廣東省城等處,候續約第三款所載賠項八百萬兩總數交完,方能回國,抑或早退,總候大英大君主諭旨施行。

  以上各條又續增條約,現下大清、大英各大臣同在京都禮部衙門蓋印畫押以昭信守。

大清鹹豐十年九月十一日

大英一千八百六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注
  本條約見《鹹豐條約》,卷8,頁4─7。英文本見《海關中外條約》卷1,頁430─434。
  本條約系在北京簽訂,通常稱為《北京 條約》。


 

2009-06-25 11:01:54 補充:
1894馬關條約中國戰敗後 李 鴻 章與 日 本 首 相 伊 藤 博 文 在 日 本 馬 關 ( 今 下 關 ) 春 帆 樓 簽 訂 了 《 馬 關 條 約 》 。
《 馬 關 條 約 》 的 主 要 內 容 有 :
割 讓 台 灣 全 島 及 所 有 附 屬 島 嶼 、 澎 湖 列 島

割 讓 遼 東 半 島 給 日 本 ;

賠 償 日 本 軍 費 白 銀 二 萬 萬 兩 ;

開 放 沙 市 、 重 慶 、 蘇 州 、 杭 州 為 通 商 口 岸 ;

允 許 日 本 在 通 商 口 岸 開 設 工 廠 , 輸 入 機 器 等 。    
參考: , yahoo


收錄日期: 2021-04-19 14:54:0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625000051KK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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