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親剛去世, 而他在國內擁有房產,但不幸是他並沒有立遺囑.我們咨詢過大陸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他們說我們需要找香港的律師來做這個事情。
我媽媽和我、還有二個哥哥是合法的繼承人,我們商量以后為了以后便于管理房產,將其房產歸于我媽媽,詢問了大陸機構, 他們說要在香港辨一份聲名說明我們放棄擁有權, 但當中問題複雜了 , 就是我大哥哥2年前已搬了出去住, 並失去聯絡.(因家人不合, 沒有留下可聯絡方式), 但是大陸方面的法律是一定要所有合法繼承人的聱明...現有什麼辨法解決?
其次,需要找香港的律師來處理事情,請問大概費用是多少,還有什么遺產稅?
最后,一般這樣的遺產繼承的法律程序完成,需要多長時間?
求大家幫忙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