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簽臨時合約時寫明6 月30日成交,直到24日賣家都未將樓契交給我的律師,亦因為契未到手,律師話要延遲成交日子,因為律師要7 天才可check晒份契有冇問題...我由17號叫律師吹對方交契,到了今日先同我講:(已經出左信吹對方,對方唔肯俾都冇辦法,我地要有契先做野)至於佢幾時出信我冇問到。我話我一定要o係30號成交,免得對方反告我唔依時成交..律師就話成交日唔係硬性規定,總知我地要夠日子做野先得......
咁我想問 1.) 成交日子真係可以因為佢唔夠時間做野而可以延遲嗎?
2.)遲遲唔交出契給我律師,令到我不能依時成交,對方有責任嗎?踢佢契可以嗎?
3.)政府o既法律諮詢又要排期,咁邊度可以幫倒我?
4.)足足有3 星期以上o既時間比我律師做野,臨到最後,搞成咁,如果我有咩損失,可以向律師追討嗎?
5.)如果對方告我唔依時成交,咁係我負責定係我律師負責?因為律師話唔夠時間做野..而佢又代表我..我又有吹過佢地...咁究竟問題o係邊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