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妳沒有說清楚妳的工作時間,是否最少連續4星期,每個星期是否會達到18小時,簡稱418。若是的話,妳便是連續性合約僱員。
2)現在假設妳是符合418條款的僱員,又假設妳已工作滿3個月,那麼妳的離職通知期一般也是1個月。當然最終是以妳的僱傭合約而論。
3)雖然妳已病了差不多一個月,但只要妳有足夠的累積病假,有註冊的西醫或註冊中醫的醫生紙,而病假是最少連續放4日或以上,那麼,僱主需要給予妳5分4的病假薪酬,而且,還要依照正常的糧期支付給妳。
4)依據以上2)的假設,妳離職需要給予僱主1個月的通知期,若想即走的話,便需要賠上給僱主一個月的代通知金。當然,實際的情況是如何,主要是根據妳與僱主之間所簽訂的僱傭合約而定,但是,值得留意的是,如果僱傭合約中,有些地方與勞工法例有抵觸的地方的話,該部分的僱傭合約便會自動失效。
5)如果妳已給予僱主一個月的通知期,但只做了半個月便走的話,一般來說,妳需要補償給僱主餘下半個月的薪酬,但是,正如剛才所說,妳已履行了半個月的工作,所以,妳不做餘下的半個月,也不需要作任何的補償便可以走人,因為,妳已有半個月的糧在僱手上,可用作抵銷妳餘下半個月的通知期。在此情況之下離職,可以說是不需要額外作任何補償之餘,也可以達到盡快走人的方法。
如有其他勞工問題,歡迎向本人查詢,或可致電24小時政府熱線1823,向職員說明,妳需要職員解答勞工問題(初頭是錄音:妳說明要找勞工處)。
希望以上的答案,可以幫到妳。
以下是勞工處的網址,有需要時,也可以隨時上去看看妳需要的資料:
http://www.hktwu.org.hk/page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