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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時,至少共有1718個人被以毒針或槍斃的方式執行死刑。[6] 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很大部分都是緩期兩年執行,在緩刑期內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可改判為無期徒刑,
另外,如罪犯是未成年人和審判的罪犯是懷孕期女性,不適用死刑。按照舊刑法,年滿十六歲未滿十八歲的重罪者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但新刑法已經將這一條去除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行死刑的方式很長一段時間內都是採用槍決。它通常由武裝警察來負責執行。將其押送到預先設置好的刑場,待罪犯跪在那裡後,再對其執行死刑。1997年1月,新修訂了《刑事訴訟法》,首次規定「死刑採用槍決或注射等方法執行」。並於1997年3月28日,由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但由於社會觀念的影響,採用注射的比例仍不是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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