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跟我們說上班時間是6點~9點 (3小時)
有時候假日人多都忙到10.11點
現在快發薪水了
我卻發現他在打卡上面寫著
6/19 6:00~9:30 (3小時)
6/20 6:00~10:00 (3小時)
6/21 6:00~11:00 (4小時)
跟實際上的時數都不同
我想問說 :
如果最後發薪水時他給我們卡上時數的薪資
我該跟他反駁說我們有多加班應該按照時數算錢嗎 ?
PS: 老闆有在班表上面寫: 有加班者 需請老闆簽名者為主
如果不按照時數給薪資 這樣算是違法嗎 ?
如果老闆說你們上班時間本來就是6~9點阿 !!
拜託給我個解答 : )
更新1:
哪上到9:30 可以多付加班費嗎? 還是必須做到10點才有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