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澳門法律中, "賣淫" 屬 "自願性行為". 所以妓女賣淫, 本身並不犯法. 但係, 澳門90%企街妓女, 都係由大陸 / 外國以旅遊簽証落去嘅. 所以一般大陸 / 外國妓女俾警察拉到, 都係控以違反逗留條件罪名. 而本地妓女賣淫, 就無犯法.
澳門浴室 / 夜總會中嘅妓女, 由於擁有工作証, 所以可以留在澳門. 妓女在該場所內提供性服務, 基本上係違反工作簽証所列條件. 但由於澳門法律不容許以 "臥底" 身份偵察案件, 所以除非有顧客挺身指証, 否則拉人 / 舉証有好大難度. 而且賭 / 色係澳門經濟支柱, 警察只會捉企街, 唔會搞 d 場.
最後,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163及164條:
第一百六十三條(淫媒)
乘他人被遺棄或陷於困厄之狀況,促成、幫助或便利他人從事賣淫或為重要性慾行為,並以此為生活方式或意圖營利者,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第一百六十四條(加重淫媒罪)
在上條所指之情況下,如行為人使用暴力、嚴重威脅、奸計或欺詐計策,又或利用被害人精神上之無能力,則處二年至八年徒刑。
操控妓女賣淫, 就係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