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你現在的情況,離職通知是一個月。
2)沒錯,僱主炒你,同樣要給你一個月的通知期。
舉例說:僱主在7月1日通知炒你(僱主已給予你一個月的通知期),即是說,你需要工作至7月31日,僱主便不需要給予你代通知金;
但僱主7月1日即炒你,要你即走,那麼僱主必需給予你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又舉例,僱主同樣在7月1日通知炒你(僱主已給予你一個月的通知期),正常情況下,你是需要工作至7月31日,但你做了半個月,公司對你說,叫你不需要再返工,可以即走,在這情況下,僱主是絕對需要補償給你餘下半個月的人工,因為,僱主最後也沒有履行給予你一個月的通知期。
3)同樣,如果你離職,也需要給予僱主一個月的通知期,即走的話,便需要反補償給僱主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以你的假設為例,你離職需要給予僱主一個月的通知期,但做了20日後便走人,在這情況下,其實你不需要給予僱主任何的補償,反而仲有人工收。
原因是,你只欠僱主10日的通知期,但你已返了20日工,換言之,僱主還需要出10日糧比你。
你現在清楚沒有?
不過本人建議,即使你真的返了20日工後不想再返的話,在禮貌上也最好通知僱主,一來,讓僱主知道你的去向,讓僱主有預算,二來,也會覺得你是一個做事交帶的人,三來,避免了雙方不必要的誤會與麻煩,正所謂,一舉三得,何樂而不為呢。
值得一提的是,僱主必需在你離職後7日內,全部要支清所有欠薪給你,否則,僱主便會違反了勞工法例。
萬一你不幸地遇到這情況,你需要到工作地區的勞工處備案,處工處會協助你追討欠薪的,但是,若你去了其他地區的勞工處,他們不會為你開檔案的,反而只會叫你去回工作地區的勞工處備案,因為,處工處的工作,是分區處理事務的,你不可以怪責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