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評論》破產後的開始問題

2009-06-21 1:23 am
相關問題: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616000050KK01245
更新1:

Minako 網友毋庸顧忌,大家對問題有不同的看法而作出討論,是正常和值得鼓勵的行為!重要的是可以客觀地各自陳述觀點與理據,亦絕無絕對的對錯或所謂勝負之分!所以有話但說不妨,有時或許覺得我的語氣稍重,但請相信和原諒我,我祇是行文時隨心所寫,並非有意如此的!亦絕無冒犯和強辯的意思! 言歸正傳!你提及我堅持以一個官式的說法去解說一個個別例子的問題!這我同意! 第一法律的定義就是保護所有人的利益都受到適當的保障!如舉例中那些破產者以不法的行為去騙取利益的事,理論上一單也不應該發生!雖說是個別例子,但已經有第三者因法例的不周而招致損失,這些個案一宗都嫌太多!假設我們如果以祇是個別例子去拒不正視,祇會換來失控的局面! 第二是原則性的問題,法例清楚列明的規限如果也不去遵從?那法例中灰色地帶的部分豈不更無法可依?法例的規定未必是最佳,甚至可能是不理想!但這並非拒絕守法的理由! 至於那個破產者要租屋的問題,一般都是以第三者的名義去訂立租約(如配偶、父母等家人)。又或者是確有部分不介意租客是破產者的業主!就以房署為例,它不會介意租戶戶主是破產者的身分,但當他欠租時它一樣會要求這名破產者租戶遷出! 其實別說是租屋這個問題,不少破產者在破產期內都有經營大小業務,買賣樓宇和租舖營商的行為出現!祇是受制於破產者的身分,至所有的登記和財務行為都是用配偶家人的名義去進行!如我的一名友人他在四年破產期內都說無工作,由家人供養。實情是他的母親出資和作為商業登記持牌人,租了一商舖用以開設了一間小食店。名義上是由她經營,實際上日常所有運作都是交由我這位已破產的朋友及妻子去處理!因為是小生意和以現金交收,加上破產者跟這商舖全無法律關係!所以署方並不察覺,如此這般這名破產者在經營著業務的同時,在未申報過任何收入的情況下安度四年並順利解除破產令!這事是他在破產令解除後告訴我的,我對他的這種欺詐行為並不贊同! 但我舉這例的意思是想告訴 Minako 網友,這些並非個別例子,而是已經在泛濫的行為!如果再不加強監管將會一發不可收拾,所以我的態度是祇能從嚴處理,不能以種種理由去曲解法律! 說到破產者身分的問題,請你相信我們這些曾破產或仍在破產期中的人,我們無需要其他人的同情和體諒!我們清楚知道自己的處境和會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但請別以罪人或罪孽去形容和稱呼我們,祇要你以平常心,把我們當作普通的一個人就可以了!你認為我們可以成為朋友那就把我們當成朋友吧!如果你不能接受我們也請別惡言相向!就正如「正生」學校的學生一樣,我們需要的祇是基本的尊重和融入社會的機會!你願意給我們這個機會嗎?

回答 (2)

2009-06-23 1:27 am
多謝 roywkk505 網友對這問題提出的資料補充!
這些就是香港公務員的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的文化演譯了!正是這種做法不一的處理方式,造成普羅市民如 Minako 網友般覺得問題是否如此嚴謹的錯覺?
但切記法例的解釋權在他們手上,他們認為你無問題當然好,萬一突然要嚴格執行到時便難以說清!
所以如你所言,嚴格一些多問一句總是保險一些!
2009-06-22 5:31 pm
我在申請破產時,破產主任沒有叫我更改租約的訂立人呢!要搬屋簽約的問題我當時也問過破產主任但他也說沒有問題。聽你這樣說看來是執法人員在處理某些破產人的問題出現了很大的漏洞哦!真要強烈呼籲各位破產人士不要以為破產過程只是小事哦,聽過這位朋友的說明才知道,破產人(甚至破產主任)以為微不足道的事其實可能已經犯法了!所以對牽涉仕何金錢或利益的事情一定要向多方面問清問楚,不要只輕信你的破產官哦!

收錄日期: 2021-04-19 20: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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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620000050KK0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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