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ako 網友毋庸顧忌,大家對問題有不同的看法而作出討論,是正常和值得鼓勵的行為!重要的是可以客觀地各自陳述觀點與理據,亦絕無絕對的對錯或所謂勝負之分!所以有話但說不妨,有時或許覺得我的語氣稍重,但請相信和原諒我,我祇是行文時隨心所寫,並非有意如此的!亦絕無冒犯和強辯的意思! 言歸正傳!你提及我堅持以一個官式的說法去解說一個個別例子的問題!這我同意! 第一法律的定義就是保護所有人的利益都受到適當的保障!如舉例中那些破產者以不法的行為去騙取利益的事,理論上一單也不應該發生!雖說是個別例子,但已經有第三者因法例的不周而招致損失,這些個案一宗都嫌太多!假設我們如果以祇是個別例子去拒不正視,祇會換來失控的局面! 第二是原則性的問題,法例清楚列明的規限如果也不去遵從?那法例中灰色地帶的部分豈不更無法可依?法例的規定未必是最佳,甚至可能是不理想!但這並非拒絕守法的理由! 至於那個破產者要租屋的問題,一般都是以第三者的名義去訂立租約(如配偶、父母等家人)。又或者是確有部分不介意租客是破產者的業主!就以房署為例,它不會介意租戶戶主是破產者的身分,但當他欠租時它一樣會要求這名破產者租戶遷出! 其實別說是租屋這個問題,不少破產者在破產期內都有經營大小業務,買賣樓宇和租舖營商的行為出現!祇是受制於破產者的身分,至所有的登記和財務行為都是用配偶家人的名義去進行!如我的一名友人他在四年破產期內都說無工作,由家人供養。實情是他的母親出資和作為商業登記持牌人,租了一商舖用以開設了一間小食店。名義上是由她經營,實際上日常所有運作都是交由我這位已破產的朋友及妻子去處理!因為是小生意和以現金交收,加上破產者跟這商舖全無法律關係!所以署方並不察覺,如此這般這名破產者在經營著業務的同時,在未申報過任何收入的情況下安度四年並順利解除破產令!這事是他在破產令解除後告訴我的,我對他的這種欺詐行為並不贊同! 但我舉這例的意思是想告訴 Minako 網友,這些並非個別例子,而是已經在泛濫的行為!如果再不加強監管將會一發不可收拾,所以我的態度是祇能從嚴處理,不能以種種理由去曲解法律! 說到破產者身分的問題,請你相信我們這些曾破產或仍在破產期中的人,我們無需要其他人的同情和體諒!我們清楚知道自己的處境和會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但請別以罪人或罪孽去形容和稱呼我們,祇要你以平常心,把我們當作普通的一個人就可以了!你認為我們可以成為朋友那就把我們當成朋友吧!如果你不能接受我們也請別惡言相向!就正如「正生」學校的學生一樣,我們需要的祇是基本的尊重和融入社會的機會!你願意給我們這個機會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