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十分內疚,佢為左我一個人唻左香港幾年,而且重因為我而同家人反面,而家冇人冇物..
上星期我去醫院做檢查CHECK到我患左癌症,已經近晚期,
我唯一諗到既就係我前女友
我想去律師樓立遺囑,將我既所有財產留比佢,
我想知要有咩準備?要幾多錢左右? 使唔使証明我同佢既關係?
但我只有佢身分證號碼同英文名,地址果D,而已佢應該唔會接受我將財產留比佢,所以如果要佢簽名佢一定唔會簽
我有冇機會成功,O係我死後將財產比到佢?
即使佢最後都唔要,我都起碼做左我想要做既野,希望佢原諒我,搵到個更加愛錫佢既人...
更新1:
因為我既財產包括屋同車果d,寫支票既話我要賣唒d野先比到佢... 再講,我唔係想比錢佢,係想比我既財產佢(包括其他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