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些關於破產後的問題

2009-06-15 10:15 am
我想問下,我在上年十二月申請破產,而我在二月頒佈破產令,之後在三月尾找到工作,而我亦都有同破產主任講我找到工作,同計晒開支,生活費和開了户口,但我只返了四日,在四月四日以經無再返工,但我其後到現在都沒有同破產主任講我己經無做野,咁我想問下......我其實要唔要架?如果我一直都唔講,會唔會有事架?(但朋友說可以不說的)

回答 (1)

2009-06-15 5:42 pm
✔ 最佳答案
到現在都沒有同破產主任講我己經無做野,咁我想問下......我其實要唔要架?如果我一直都唔講,會唔會有事架?(但朋友說可以不說的)
答:理論上可以無需逐次跟對方說明!
你祇要在按年的年度入息申報表內,註明你的工作時間和收入(假設有)就可以了!
但如果你不嫌麻煩,建議你還是通知對方一聲!
因為如你所言,你已經跟署方商議好生活費和開了銀行戶口!即署方已預計你會有收入,該數目是否在扣除生活費後有餘額用作償債另議!但你在剛完成銀行開戶手續後便離職,但又無第一時間知會署方,對方未知會否懷疑你的這份工作祇是要求開立銀行戶口的藉口呢?
所以作為一個負責任的破產者,理論上應該即時如實申報這些涉及收入和資產的最新資料!你多行一步總不會有錯,省得日後被署方抽秤你無如實申報資料!如果你申報時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親口告訴你,無需逐次申報則作別論!
參考: 個人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08:2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615000051KK00161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