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大多數國家以18歲作為法定成年年齡?

2009-06-15 6:50 am
為什麼大多數國家以18歲作為法定成年年齡?

或者應該更清楚一點,究竟甚麼因素/準則令18這個數字作為界定法律上成人與小孩的界線?會否由人類的生物生理周期界定?抑或以甚麼文獻上的資料分析而作出的結論?定還是透過統計得出來的結果?

希望有人能夠解答。

回答 (2)

2009-06-24 7:28 am
人的生理狀況的原因。人的一生分為嬰兒、幼年、少年、青年、中年、老年這幾個階段,這幾個階段代表了人從出生、成長到衰老的過程。

「年輕人」三個人在法律上沒有文明規定,年輕的定義太廣,因此大多數對年輕族群的年輕人界定都不同,只要身體還沒衰老都可算年輕 ,而年輕的體質,有些以18歲以下就可稱為年輕人,也有些人認為30歲以下都算是年輕人。

我國法律只有規定青少年年齡的標準,但不同的語境下對它的界定是不同的,它在年齡上與未成年人的範圍不同,而兒童一詞也一樣。

相關法律:
青少年福利法中則規定,從負擔法律責任的角度適用,青少年對象為12歲至18歲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依青少年生長發育的時間,將年齡定義為10-19歲
我國的法定成年年齡為18周歲,因此在未成年人就是指18歲以下的公民。

青少年:
“青少年”是一個社會學的概念。人們所依據的標準也不一樣,這必然導致對青少年犯罪數量和所佔比重統計結果的差異,以至有的統計提到青少年犯罪佔到整個犯罪數量的70%,有的則說遠遠低於此標準。青少年的年齡到底應該怎樣確定,社會學家可以長期爭論下去,但是這種爭論和差異不應在法學概念中出現。因此 “青少年”作為一個社會學概念就不適合在法學定義中使用。

兒童:
“兒童”一詞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中指的是“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於18歲。”公約中所指的兒童(child)與我國未成年人的概念是一致的。但在我國兒童的概念卻不是在這一意義上使用的,而是一個模糊的概念。比如婦聯繫統認為兒童是指6周歲以下的孩子;《刑法》中猥褻兒童罪中膿“兒童”是指14周歲以下的人。在我們一般的語境下,兒童是與父母、婦女、老年人相對的一個概念,通常被認為是比青少年年齡更小的一個年齡層次的群體,但具體界限卻很不明確。所以,它也是一個易造成混淆和爭議的概念,在我國不適合作為法律概念來使用。


但還有一個名詞與「年輕人」相近的「年青人」各有自己國家的定義,給你作參考

「年青人」定義
關於「年青人」的定義問題,目前還沒有世界公認或通用的“年青”定義及標準。即使是同一國家或同一地區, 不同部門為了不同目的, 對「年青人」也有不盡相同的年齡定義。按照聯合國亞太經合組織的分類:1-5歲屬幼兒; 6-14歲屬少年; 15-25歲屬青年; 25歲以上屬成年。因此,聯合國建議15-25歲這個年齡層, 屬於青年人。

然而,聯合國的定義並沒有任何約束力, 各個國家仍有自己獨特的定義及標準, 如表一所示:

表一: 部分國家(地區)對“年青人”的年齡定義

國家(地區) 年齡定義
中國大陸    15-35
香港      15-34
台灣      12-18
日本      6-24
新加坡     15-30
馬來西亞    15-40
泰國      0-25
美國      15-45

資料來源: United Nations ESCAP (1997) pp.7-10.

教育暨青年局青年廳 (2000) p.3。

本文與官方統計口徑一致, 將 “年青人”的年齡定義為13-29歲。
2009-06-16 9:40 am
I think 應該由人類的生物生理周期界定 ,因為根據人類成長的周期來定

青少年應該係 18歲完成,並不會再發育, so 大多數國家以18歲作為

法定成年年齡!
參考: me


收錄日期: 2021-04-15 19:42:4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614000051KK02164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