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工時,法例就會承認僱員和僱主之間存在著連續性合約,單方面中止合約(辭工或被解僱)是須要給予對方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此僱傭條例與你的是否 part-time 沒有關係,無論件工、時薪、日薪、周薪....各類計算薪酬方法都會受保障。
你這情況就有須要計算你和僱員之間有沒有連續性合約了,如果未達到連續續性合約最低要求(連續工作四周,每周不少於18工時),那怕僱主把你稱作長工,解僱你都是無須解釋理由,無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的,只須在7天內發還你應得工資就可以。
如果你和僱主有連續性合約,僱主解僱你就得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作補償。通知期若有預先說明(口頭承諾或書面合約),就可以是7日或以上的日子,是依預先的說明。若上工時沒說明通知期是多少天,法例規定是一個月。如即時解僱就得補償代通知金,代通知金的金額應是通知期內應得工資。
如果你已是連續性合約員工,僱主要求你長期休假,那麼你要考慮是否符合僱傭條例停工的定義了。
停工的定義
如僱傭合約訂明僱員的報酬須視乎他獲僱主提供其所受僱的該種工作而定,則在以下情況,僱員可視作被停工:
• 在任何連續4個星期內,不獲僱主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一半;或
• 在連續26 個星期內,不獲分配工作並不獲支付工資的日數超過正常工作日數總和的三分之一。
上述正常工作日數,並不包括閉廠、休息日、年假及法定假日等日數在內。
如果你被停工,法例會視作被遣散,年資足24個月或以上的,除了有代通知金作補償外,還可以追討遣散費。
資料參考:《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ConciseGuide.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