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菲傭工作地點的問題

2009-06-14 7:36 pm
跟據合約,菲傭是不能夠在合約所列地址以外的地方工作,請問這是受那條法例所監管(可吾列出法例名稱及所屬章節),違例者刑罰如何?
如傭工被告知不能私下在外工作,而她不加理會,僱主是否都會犯法,僱主應怎樣做以保障自己?

回答 (1)

2009-06-15 7:25 am
✔ 最佳答案
菲傭工作合約是訂明不能夠在合約所列地址以外的地方工作. 而入境處是根據此合約而批出簽証. 所以如果菲傭在合約所列地址以外的地方工作, 就係犯咗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41條 -違反逗留條件:
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 即屬犯罪. 經定罪後, 可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2年.
僱主容許或要求菲傭在合約所列地址以外的地方工作, 係犯咗 "協助和教唆外傭違反逗留條件", 一經定罪, 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和入獄2年.
傭工私下在外工作, 僱主警告而不加理會, 應通知入境處及盡旱終止其僱傭合約, 以免惹屎上身.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收錄日期: 2021-04-13 16:40:3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614000051KK00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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