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契約屆不續約,要寫離職申請和離職切結書?

2009-06-15 1:51 am
我的工作半年一簽....到六月底結束。會不會續約我不知道。
我月底半年的工作契約就到期了.我不待..倘若有續約我也不想再簽。
我怕公司沒人銜接,所以今天我跟公司說,我簽約只簽到六月底,請它們可以開始有心理準備找人銜接替我,免得七月才開始找人位子會空在那邊。

結果公司叫我簽離職申請書和切結書..請問這樣合理嗎?
我應該簽嗎?(表單如下)
這樣的話,我會不會以後站不住腳,譬如說申請失業補助金之類的?? 我另有幾天特休假沒休,若集中排在月底休,這樣勞保是不是仍然到六月30日?
定期契約屆,勞動契約當然終止,不知道為什麼還要簽這些?「若要簽,我該怎修改呢?離職原因改成契約到期?」

尤其是那分切結書,還真是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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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勞務外包計畫

【離職切結書】

本人 於*年*月*日正式上任「人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XXXXXX工作勞務外包計畫」服務人員,因(事由)
決定提出辭呈。貴公司有權利通知備取者前來就任,本人將無任何異議,特立此書
以茲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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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派遣人員離職申請單】


姓  名 派遣機關 任職部門
到職日 離職日 職  稱
離職原因

派遣機關欄
課長/主任意見 核定
同意按其申請之離職日
應予遞延離職日至 月 日
應予提早離職日至 月 日
補人建議
派遣公司 遞補
自行遞補
□ 不予遞補

回答 (3)

2009-06-17 5:56 pm
✔ 最佳答案
您好...
小弟來與您分享一些看法哦:

一、定期契約屆,勞動契約當然終止,不知道為什麼還要簽這些?

雖然是定期契約,但在屆滿前,雇主仍有義務告知員工”續約”與否,否則,可能會被員工”直接”視為續約。

勞基(9):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這樣您懂了嗎?就算是契約員工,通常大多數的公司還是會以”離職申請”作為一種書面告知。這部分公司作法ok。


二、這樣的話,我會不會以後站不住腳,譬如說申請失業補助金之類的??

基本上是不會,因為定期契約因契約期限到期而終結契約關係,是很難引起什麼爭議,資方也不用給付任何的”資遣費用”。

比較有問題的是:公司不願為您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
因為公司有可能會害怕開了這張證明後,後續會引來不必要的紛爭(其實,在定期契約的case是不會的)。

反過來談,其實您也不需要那張”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只要有持有您的定期契約文件,也能證明您是工作到期、非自願離職。不過,還是不如有張”非自願性離職證明”,來得更明確。

三、所以,您的情況小弟建議:

公司要求簽離職申請與切結是可以的,不過,您最好在簽名之前,要求公司先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原因就寫:定期契約到期,不續聘)。

若公司支支吾吾不想開,那至少您的離職申請與切結書的原因,就要明確寫著:因定期契約到期,不續聘。

以上,與您分享。
參考: 自己(十年以上人資工作經驗)
2015-05-09 5:0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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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9 6:59 pm
你一定要有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才可請失業給付
問你的人力公司看他怎說
我有領過一定要有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喔
打電話去就業服務站問一下


收錄日期: 2021-04-20 14:27:5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614000015KK07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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