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和法官的不同??

2009-06-13 7:53 pm
請問
香港的裁判官和法官有什麼不同??
看港劇的樣子,裁判官就是類似簡易庭的法官..
是不是要當大案子的法官(有陪審團)的那種
要先當裁判官幾年呢??還是要通過什麼考試??
誰在審那些案子要走裁判官,那些案子要走法官??
更新1:

那什麼資格的人可以當裁判官??法律系畢業就可以嗎??要通過什麼考試嗎?? 裁判官要怎麼樣可以當法官??

回答 (3)

2009-06-15 2:18 am
✔ 最佳答案
我只是補充一下回答:
在香港 只要是律師或大律師執業超過五年
並經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即可委任為裁判官!

裁判官就類似我們台灣簡易法庭
處理的都是比較小的案件或比較簡單的公訴案件
有點像是我們台灣的檢察官一樣
負責的都是法院最基等的:如開死亡證明 殮葬事宜 
如果是比較嚴重或比較大的案子
會再移送到高等法院由法官及陪審團處理

這問題大大可以直接到香港網頁去看就有囉~~
這邊是香港法院機構簡介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pphlt/html/guide.htm#1

這邊就有介紹 香港共有七所裁判法院
裁判法院的刑事司法審轄權很廣泛
負責審理多種可以公訴及簡易程序罪行
判決上限為監禁兩年和罰款十萬港元!

但是這幾年愈來愈多條例都賦予裁判官權力
可以判處高達三年監禁以及更高罰款.
(有的甚至可達500萬港幣......)

裁判法院有土地 勞資 死因 小額錢債 淫褻物品等

而裁判法院這邊若有任何上訴或須要移送的案件
都會在送至以下法院 一層一層的上訴......


區域法院
處理涉及款項5萬港元以上、但不超過100萬港元的民事訴訟,而刑事案件中,區域法院法官的判刑上限是7年監禁!

原訟法庭
對民事和刑事案件均有無限的司法管轄權。該法庭亦處理來自各級法院的上訴,包括裁判法院、小額錢債審裁處、淫褻物品審裁處、勞資審裁處及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在刑事審訊中,原訟法庭法官與7人陪審團一起審理案件; 而在法官的特別指令下,陪審團的成員數目可增至9人。

上訴法庭
負責處理來自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民事、
刑事案件的上訴,同時亦處理土地審裁處、
各審裁處及其他法定組織的上訴。
終審法院
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最高的上訴法院,
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及其他法例所賦予的權力,
處理針對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的民事及刑事判決
而作出的上訴及有關事項。


2009-06-14 18:22:21 補充:
我也是看了老婆大人之後~
才去找香港法院的資料唷~~~

我比較喜歡第二部 因為劇尾都會介紹一下香港的條例啦~~

而且香港這樣分類 裁判官可以減輕法官的案件
也可以先分類處理較輕或小件

這樣法官手上就不會積壓太多案子
不但法官吃不消
人民也頗受困擾......打個官司可以拖至十幾二十年.....

2009-06-15 01:18:08 補充:
一開頭就有補充囉~~~在香港:

只要是律師或大律師或訟辯人執業超過五年
並經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即可委任為裁判官.
且裁判官還有分常任以及暫委任!

香港法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
任何人如符合以下條件, 即有資格獲委任為常任裁判官 -
(a)該人有資格在香港或任何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任何法院執業為大律師、 律師或訟辯人, 而該法院是在民事或刑事事宜上具有無限司法管轄權的; 及
(b)自具有上述資格後, 該人已在一段不少於5年的期間或在不同期間而合共不少於5年

2009-06-15 01:18:39 補充:
(i) 在任何上述法院執業為大律師、律師或訟辯人;

(ii) 律政人員;

(iii) 按照《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第3條委任的法律援助署署長、法律援助署副署長、法律援助署助理署長或法律援助主任;

(iv) 按照《破產條例》(第6章)第75條委任的破產管理署署長、助理破產管理署署長(法律)、助理首席律師、高級律師或律師;


(v) 按照《知識產權署署長(設立)條例》(第412章)第3條委任的知識產權署署長、知識產權署副署長、知識產權署助理署長、高級律師或律師。

2009-06-15 01:18:48 補充:
2) 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任何人如符合以下條件,
亦有資格獲委任為常任裁判官—

(a) 該人有資格在香港或任何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任何法院執業為大律師、律師或訟辯人,而該法院是在民事或刑事事宜上具有無限司法管轄權的;及
(b) 不論是在具有上述資格之前或之後,該人已在一段不少於5年的期間或在不同期間而合共不少於5年的期間是按照第5條委任的特委裁判官。

2009-06-15 01:26:42 補充:
至於要成為法官---這邊找到的如下:

高等法院法官: 香港法律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
任何人如符合以下條件, 即有資格獲委任為高等法院法官 -

(a) 該人在香港或任何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任何法院有資格執業為大律師或訟辯人, 而該法院是在民事或刑事事宜上具有無限司法管轄權的; 或

(b) 該人具有(a)段所述的資格, 而在此之前則有資格在上述法院之一執業為律師, 而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中, 該人在上述法院之一執業為大律師 / 律師或訟辯人最少已有10年.

(c)任何人如有資格執業為高等法院律師, 並如此執業最少已有10年, 亦有資格獲委任為高等法院法官.

2009-06-15 01:29:46 補充:
2. 區域法院法官: 香港法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
除下述的人外, 任何人不得根據第4條獲委任為區域法院法官 -

(a) 該人在香港或任何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任何法院有資格執業為大律師、 律師或訟辯人, 而該法院是在民事或刑事方面具有無限司法管轄權的; 及
(b) 自具有如此的資格後, 該人已在一段不少於5年的期間
或在不同期間而合共不少於5年的期間是在該等法院之一執業為大律師、 律師或訟辯人

2009-06-15 01:31:06 補充:
3. 常任裁判官: 香港法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 任何人如符合以下條件,
即有資格獲委任為常任裁判官 -

(a) 該人有資格在香港或任何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任何法院執業為大律師、 律師或訟辯人,
而該法院是在民事或刑事事宜上具有無限司法管轄權的; 及
(b) 自具有上述資格後, 該人已在一段不少於5年的期間或在不同期間
而合共不少於5年的期間是在任何上述法院執業為大律師、 律師或訟辯人

2009-06-15 01:31:34 補充:
法官的甄選 當某人乎合資格當法官, 便需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
(根據香港法律第92章<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成立) 甄選,
審核及推薦. 然後呈交特首批准及任命.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成員由以下人士組成:

(a)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並為主席;(b) 律政司司長; 及
(c) 行政長官委任的 7名委員, 計有 - 法官2名,
大律師及律師各1名, 行政長官認為與法律執業完全無關的人士3名.

2009-06-15 01:34:29 補充:
這邊有查到兩個例子~~

因此可以研判--除了大律師或資深之法律界人士之外

裁判官亦可經由主任裁判官-總裁判官等職務
再升至法官一職:

香港-胡國興法官
胡國興法官一九四六年在香港出生。分別於一九六九年和一九七零年在英國和香港取得大律師資格,一九八七年獲委任為御用大律師。一九七零年起私人執業,一九八六年起出任香港樹仁學院法律及工商學系系主任。一九九二年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2009-06-15 01:35:31 補充:
香港--李義法官   一九四九年在香港出生。
先後於一九七一及七二年在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取得法律學士和法律碩士資格。一九七八年在英國和香港獲大律師資格,並於一九九零年獲委任為御用大律師。一九七二至七九年間在香港大學法律學系任教,之後私人執業。一九九七年獲委為高等法院特委法官,一九九九年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2009-06-15 01:35:52 補充:
香港---源麗華女士   

一九五五年在香港出生,在香港大學修讀法律,先後在一九八一及八八年取得法律學士和碩士學位。
一九八八年在澳門東亞大學取得中國法律文憑。
一九八三年在香港取得大律師資格。
一九九一年及一九九七年先後獲委為裁判官、主任裁判官。
一九九九年二月起分別署任下列職位:總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聆案官。

2009-06-15 01:42:07 補充:
可見香港法官是必須符何資格.再經由司法委員會推薦~
經由甄試 審查之後
再經由特區特首核准 任命 才可任職為法官!

跟我們台灣經由司法考試成為法官不太一樣!
據我所知我們台灣的法官 
只要你是法律系畢業或是有修滿須要的專業學分
或是已經有考過普考或是法院書記官三年以上的特考:

然後通過司法官特考--即可成為法官!

不過這法官很難考~有些執業律師考了好幾年也沒過.......

2009-06-15 01:43:49 補充:
我一位親戚成為律師已多年~太太娘家全都是律師出身~
而且子女都已經通過司法官特考....包括親戚的太太也是!

所以親戚只好年年考~~考了有六七年了吧?
考到現在....不知過了沒有?
只知道現在還是執業律師.......><

2009-06-15 01:45:39 補充:
另外:台灣的司法官考試通過--也不全部都是法官!

因為考訓合一制度 所以檢察官 檢查長等行政官
也是要通過司法官考試......
參考: 888港劇迷部落格+香港法院網頁
2015-03-11 6:2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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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4 11:24 pm
您好!
裁判法院是香港最初級的刑事法院,可進行聆訊的控罪包括簡易程序罪行和可公訴罪行,較嚴重的可公訴罪行會移交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訴法庭審理。所有刑事案件的程序都是在裁判法院開始。與香港其他法院不同,裁判法院的裁判員稱為裁判官(主權移交前稱裁判司),而非法官。
在一般情況下,裁判法院的最高刑罰為監禁2年和罰款10萬元(就一宗案件只涉及單一罪行而言)。但是,當裁判法院同時處理兩項或以上的可公訴罪行時,裁判官可判處最高3年的刑期。就某些條例而言,單一罪行可判處監禁3年和罰款500萬元。至於有關違例小販、交通違例事項、亂拋垃圾、公司沒有遵守《公司條例》事項以及僱主違反《僱傭條例》事項等性質較輕微的罪行,則由特委裁判官負責審理。特委裁判官不能判處監禁刑罰,而罰款的上限為5萬元。
香港主權移交之前,香港裁判法院的名稱為香港裁判司署。
答案來自: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9%A6%99%E6%B8%AF%E8%A3%81%E5%88%A4%E6%B3%95%E9%99%A2&variant=zh-tw

2009-06-14 15:25:35 補充:
另香港是實行"普通法"的, 跟台灣的法律制度完全不同.
參考: 我係香港人


收錄日期: 2021-04-26 17:03:07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613000016KK03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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