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謝謝你的查詢, 因為沒有附上電郵地址, 在網友回覆的函件中, 經常都出現亂碼的情況, 也沒有HTML編輯工具, 所以在這裏作答, 希望不會介意:
QUESTION:
還沒簽正式買賣合約. 因他的條款我不接受.
在雙方簽了臨時買賣合約後, 雙方都會受合約的條款的 約朿 和 保障 的, 不履行合約的條款, 就是毀約。
如果毀約, 就要根據合約內的 毀約條款 作出賠償, 一般的情況下是給 殺訂 及 要支付 雙方的地產代理的佣金, 但都要視乎合約的條款來決定的。
層樓同當時現狀購買不同了. seller 是否要負責? 我可否去小額錢債告佢?
如果有證據漏水是經人為剛造成的, 你才可以說與當時的現狀不同,
但如果這是自然造成的破壞, 也因為你接受了「現狀」(on as is basis)交收物業,即物業現存的一切狀況,買家必須照單全收。
以下是一個律師樓的個案, 你是可以參考的:
http://property.hk.msn.com/app/msnHK/article/view.html?%E3%80%8C%E7%8F%BE%E7%8B%80%E3%80%8D%E8%B2%B7%E6%A8%93%EF%BC%8C%E6%81%95%E4%B8%8D%E9%80%80%E6%8F%9B%EF%BC%9F%EF%BC%88%E4%B8%8A%EF%BC%89&articleId=23711&seriesId=206
我個人就覺得, 如果在睇樓的時候, 是你自己沒有發現, 這是你自己的疏忽, 也需要根據合約的條款要接受;
但如果在睇樓時是肯定是沒有該情況的(你必需要地產代理做你的證人), 你是可以以 不平等條款 去推翻這合約的, 雖然是以現狀成交, 但簽合約的時候是沒有漏水的, 現在與當時的現狀不符, 因為合約對你造成不公平, 這是足夠理由去終止交易(踢契)。
無論如何, 也不應粗心大意, 徵詢你的律師的意見!
謝謝你的查詢, 如果仍有什麼問題, 可再次聯絡我的, 謝謝!
2009-06-11 02:31:33 補充:
「如果」睇樓時是很清楚沒有漏水的, 如果有地產伐理可以證明的, 雖然是簽了以現狀成交, 但條款隱藏了陷阱, 對你造成不公平, 在法庭上(小額錢債)以不平等條款去抗辯, 衡平法(EQUITY), 會還給你一個公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