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既然問有無權, 當然要講法例有無要求先啦
根據僱傭條例第五章:疾病津貼
有薪病假的類別
有薪病假可分爲第1 類及第2 類。第1 類病假最多可累積36 天,36 天,以外的病假應撥入第2 類,第2 類病假最多可累積84 天。
第一類-可累積的病假日總日數 = 36日
放取累積有薪病假日的條件:
1. 有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
第二類-可累積的病假日總日數 = 84日
放取累積有薪病假日的條件:
1. 放取的病假日數超過第1 類病假的尚餘日數
2. 如僱主提出要求,須出示由僱員在醫院門診部或留院時為他診治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所簽發的醫生證明書**;如僱主提出要求,亦須提交該證明書的簽發者所作過的診斷及治療的簡略紀錄
↑可見兩個類別都講求醫生證明書,至於**係乜呢, 下面解釋, 亦係答你個問題既重點所在!!
**醫生證明書須指明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數,及導致該僱員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損傷性質。
所以,老闆/上司是"絕對"有"權"清楚你因為乜野病請假, 如果你張醫生紙無寫清楚以上的, 法庭有權當張野無效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