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上年年尾申請破產,今年1月出左破產令....
1: 破左產後無耐收到政府寄黎既$6000強積金支票,可以點做?
(問題係我破產之前已經無左強積金戶口)
答:我想問為何樓主破產前已經無強積金戶口呢?因為樓主無提及年齡,是你已到法定年齡或以其他的方法把強積金戶口結束並取回現金權益嗎?
假設確是已經將強積金戶口取消,那對不起了!這張$6000元的支票,你要退回給政府了!(其實如果你的強積金戶口未終結,而你又未到六十五歲的法定年齡,那你可以將這支票存進強積金戶口,而破產管理署是無法強行充公你未到提取期的強積金權益的!)
2: 之前讀過一個僱員再培訓既課程,PASS左,又收到果間學校話D津貼約2千幾已經出左,可以點做?(無戶口點過數??)
答:你可以向跟進你個案的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表明因為要接收再培訓局的資助津貼,需要一個銀行戶口供轉賬之用!這個是合理的理由,對方一定會應允!你跟對方約定時間,到時你將相關的課程資料給對方看,並指明你想開戶的銀行名稱(請選定一間,因不能隨意更加),對方自會發出一封給你指定銀行的信件,內容是表明署方容許你開設戶口(祇限儲蓄賬戶)!到時你帶著這信到指定的銀行自會能成功開立賬戶!
我當年破產時跟你的情況一樣,也是因為這個原因而成功在破產期內開設銀行戶口!
3: 破左產後返大陸或去旅行需唔需要通知破產官?
答:如果時間不太久,可以無需知會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但通知對方則較為保險,因恐防對方有事要跟你商討!請參考下列資料!
破產人可否在沒有任何限制的情況下離港外遊?
法例沒有明文規定,破產人離開香港時必須通知受託人有關行程及其聯絡處。破產人可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自由離境。不過,法例亦有約束這種離境做法,即是在破產人士離境期間, 計算自動解除破產令之有關時期 隨即終止,直至該破產人將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託人之時才再開始計算。縱然破產人有權在不發出任何通知的情況下離港外遊,他仍需承受法例規定下的負面後果。 ( 舉例,如果破產人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港兩個月,其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日期亦會延遲兩個月。 )
若破產人因工作、旅遊或任何其他原因需要經常短暫離港,在可行的情況下,他或可以就未來計劃離港的行程一次過通知受託人,而毋須逐次作出通知。
《破產條例》第 30A 條 (10)(b)(i) 節 已訂明破產人出外旅遊的限制,包括通知受託人的規定和因未有通知受託人而應受的制裁。訂立限制的目的在於確保破產人在受託人的監管之下,以便受託人在管理有關資產時取得破產人的合作。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bankruptcy_IndividualVoluntaryArrangement_Companies_Winding_up/bankruptcy/bankruptcy_generalInformation/q4.shtml
4: 破左產後,如果再有人追債,可以點?(懷疑係D財務扮收唔到通知,因為我仲收到佢地D銀行月結單..)
答:無需理會!你可以直接向對方言明你的破產者身分,如果對方仍不停止,你向跟進你個案的破產管理主任和受託人作出投訴,對方自會更進!(不包括非法借貸的大耳窿)
5: 破左產後係咪一定要搵野做? (唔好諗我係因為收埋好多錢,係因為我有病,日日要食藥果種,仲要隔幾個月需要覆診)
答:不需要!你可以不工作由家人供養!你在每年申報的報表上照填無工作收入,由家人供養就可以了!當然最好是事實,否則萬一當署方查證時如果揭發是有所欺瞞,便會被視作不誠實破產者,會被送上法庭檢控和延長破產期至最多八年!
但係我連邊個係我既破產官都唔知,又唔知打咩電話可以查到..?
答:為何會有這個情況出現呢?這個跟進你個案的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由你開始申請破產到法庭頒布破產令,到你每年申報年度收入,還有其他所有問題都是跟他接觸的,為何你會不知是誰呢?就算中途轉人都會通知你的!
假設你確是跟他失去聯絡,那你便跟破產管理署的詢問署聯絡,告訴他你的破產案件編號,他便會替你轉駁至跟進你個案的同事處理!
電話:
(852) 2867 2448
圖文傳真:
(852) 3105 1814
親自前往/
書面寄往 :
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0樓,破產管理署部門主任秘書
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你也可以登入下列網頁,輸入你的破產案件編號,便能取得這案件負責人的資料!
http://www.oro.gov.hk/cgi-bin/oro/search_c.cgi
2009-06-10 23:11:19 補充:
答案二中是「不能隨意更改」,打錯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