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店內 被保安懷疑人物A盜竊商店內的物品(高買) 要求搜身 找出所盜竊的物品 (保安只是憑直覺 經驗估計)
問題一
人物A 是否可以拒絕任何人(什麼主管/保安之類的Staff)的搜身?,,,(不包括警方)
問題二
人物A 在警方到埸後 沒有找出任何所屬該商店的物品,人物A是否可以保留 追究誹謗的權利?
問題三
人物A 還可以保護什麼追究的權利?
.CASE2
人物B作為收銀員,,,,由於欠缺CCTV的拍攝下,,,,客人A 強調自己付出了500元正的港幣
人物B 亦確認強調自己只是收到100元正的港幣...
由於收銀機內的金錢 每一天都會記錄 然後 交易數據可以查核
在立即"對數"的情況下,,,,也顯示收銀機內所有的金額沒有出錯
問題四
客人A 要求自己親身搜人物B的身,,,可以拒絕嗎?
問題五
假如答應了又沒搜到什麼,,,然後人物B可以追究什麼?
然後....
假如拒絕了,,,,警方介入事件 經調查後 "笨"沒發現任何所屬客人A的 500元港幣,也沒證據顯示客人A曾經付出500元
問題六
人物B 可以保留什麼追究權利嗎?
更新1:
咁假如 問題五跟六 人物B都不能追究什麼 那麼客人A 在什麼都搜不出的情況下又要付上什麼責任? 不然每個人都這樣說就沒人做收銀員了吧? 另外誹謗罪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這樣也不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