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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奉行原則
第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
第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第8條: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6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
第25至26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28條: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27至38條: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通訊、遷徙、信仰、宗教和婚姻自由,以及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第39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
第4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第18條:全國性法律除列於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任何列於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凡列於附件三的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
基本法的解釋
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人大常委會」),但亦規定香港法院可就《基本法》內有關香港自治範圍的事務解釋《基本法》。條文本身說,遇有條文有爭議的地方,終審法院應向人大常委會要求解釋。不過,自從1999年居港權事件起,特區政府直接向國務院提交了報告,請求人大釋法。此舉因為繞過了法院,而引起了香港社會的爭議;而且因為在普通法制度中,解釋法律是法院獨有的權力,此舉被批評為特區政府以行政干預司法,破壞香港的司法獨立。此外,由於《基本法》同時也是中國全國性法律,人大常委會也有權無須香港方面的請求而自行解釋。
至今,香港政府請求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兩次,人大常委會自行釋法一次:
1999年:港人內地所生子女居港權問題
2004年:2007/08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問題(人大常委會自行釋法)
2005年:行政長官呈辭後繼任人任期問題
爭議及問題
以下簡述自《香港基本法》生效以來,引起大規模社會討論的問題:
居港權問題:1999年,香港政府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基本法》第22及第24條。政府聲稱這用來避免超過100萬名中國大陸居民湧入香港。這是香港首次向人大請求事法,事件引來關於香港司法獨立的關注。
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基本法》第23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2002年至03年間,香港政府嘗試通過相關法律。根據當時提出的草案,警方將被賦予極大權力,包括無須向法庭申請搜查令,即可強行進入「懷疑恐怖份子」住宅搜查。此舉引來香港社會極大反響,導致了2003年大規模的七一遊行。其後,政府宣佈擱置草案,時任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以個人理由辭職。
普選問題:經過23條事件之後,以香港民主派為首的各界社會人士開始爭取普選2007年度行政長官和2008年度立法會所有議席。《基本法》第45及第67條字面上雖然並沒有禁止這種可能,但親政制、親北京政黨及人士則認為這不符合條文中「實際情況」及「循序漸進」兩項原則。最後,全國人大於2004年4月26日進行了釋法,正式排除了2007/08進行普選的可能性。
削減公務員工資:根據《基本法》第100條,香港公務員「年資予以保留,薪金、津貼、福利待遇和服務條件不低於原來的標準」。同時,第107條則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面對1997年以後的經濟衰退,加上香港財政陷入赤字,香港政府削減了公務員的薪金,引來了公務員團體的爭議。
特首任期:首任行政長官董建華於2005年3月10日請辭後,下任行政長官的任期成為了問題。法律界及泛民主派認為,根據《基本法》第46條,新任行政長官任期應該是5年。不過,香港政府、親北京人士及政黨則認為,繼任人應該是完成前任行政長官的餘下任期。2005年4月6日,香港特區政府向全國人大請求釋法。4月27日,全國人大宣佈根據《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長官如果於2007年前辭職,繼任人應當完成前任行政長官的任期,之後再次進行選舉。反對釋法的人認為人大常委違反《基本法》、侵犯香港司法獨立、破壞一國兩制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