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本人是香港人29歲,上年年尾已破產,如本人欲去台灣讀書或工作,
1: 破產後可以去台灣讀書或工作嗎?
答:理論上可以!但你要將你的計劃和時間通知破產管理主任或受託人!在取得他們同意下會較為理想!雖然法例上並無明文禁止破產者離境和必要通知署方和受託人!
2: 是否有什麼抵觸?
3: 會否觸犯任何破產者的法例?
答:這兩個問題一併作答!你在破產期內離港往外地工作或就學,期間的日子可能並不會計算在破產期內!即是假設你在破產一年後離港,兩年後才回港,則你餘下三年的破產期會待你兩年後回港時才執行!請參考下列資料!
破產人可否在沒有任何限制的情況下離港外遊?
法例沒有明文規定,破產人離開香港時必須通知受託人有關行程及其聯絡處。破產人可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自由離境。不過,法例亦有約束這種離境做法,即是在破產人士離境期間, 計算自動解除破產令之有關時期 隨即終止,直至該破產人將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託人之時才再開始計算。縱然破產人有權在不發出任何通知的情況下離港外遊,他仍需承受法例規定下的負面後果。 ( 舉例,如果破產人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港兩個月,其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日期亦會延遲兩個月。 )
若破產人因工作、旅遊或任何其他原因需要經常短暫離港,在可行的情況下,他或可以就未來計劃離港的行程一次過通知受託人,而毋須逐次作出通知。
《破產條例》第 30A 條 (10)(b)(i) 節 已訂明破產人出外旅遊的限制,包括通知受託人的規定和因未有通知受託人而應受的制裁。訂立限制的目的在於確保破產人在受託人的監管之下,以便受託人在管理有關資產時取得破產人的合作。
就計算離港及破產時期而言,離港不足一日的時間通常不會計算在內 ( 可參考終審法院的 相關判決書 ) 。另外,如果破產人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離港,其計算自動解除破產令的時期會一直延遲,直至破產人返港後再通知受託人之時為止。換言之,若破產人一直未將其返港一事通知受託人,其解除破產令的日期可能會無限期延遲。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bankruptcy_IndividualVoluntaryArrangement_Companies_Winding_up/bankruptcy/bankruptcy_generalInformation/q4.shtml
而假設你是在外地工作的話,則你的收入亦應該上繳給署方作償債之用!(當然署方亦會計算你的生活費問題)雖然破產管理署在外地並無執法和追討你收入的權利,但假設你拒不合作,則署方有權將你告上法庭,並將你的破產期限延長至最多八年!請參考下列資料!
《破產條例》
(香 港 法 例 第 6 章 )
罪行內容撮要
懲 罰
129(1) 條
有欺詐行為的債務人
任何人被判定破產,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均屬犯罪: –
(i)
破產人沒有全面向受託人披露其所有財產及其處置詳情;
(ii)
破產人沒有向受託人交出所有在 其 保管或控制下的財產;
(iii)
在 提出破產呈請後,或在緊接提出呈請前 12 個月內 (“ 有關期間 ”) ,破產人隱瞞或欺詐地移走其財產中價值達 $ 50 或 以上 的任何部分,或隱瞞別人欠他 們 或他 們 欠別人的任何債項;
(iv)
破產人在任何有關其事務的陳述書中作任何關鍵性的遺漏或錯誤陳述;
(v)
在有關期間,破產人移走、隱藏、銷毀、切割或捏改任何影響或有關其財產或事務的簿冊或文件;
(vi)
在有關期間,破產人將其以信貸取得而尚未付款的任何財產當押、質押或就該等財產作產權處置;但如破產人是一名商人,而該當押、質押或產權處置是在其業務的通常運作中作出者則除外;
(vii)
破產人為取得其債權人或其任何債權人對涉及其事務或其破產的同意或協議而作出任何虛假陳述或其他 欺 詐行為。
除 (vi) 項外最高可 判處監禁兩年。
有關 (vi) 項循簡易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一年或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判處監禁五年。
http://www.oro.gov.hk/cht/publications/bankguide.htm#10
4: 手續會唔會好麻煩?
答:手續是指向破產管理署的交代嗎?如單指這點則照上述資料所言應該不會太麻煩!
5: 有什麼要特別注意?
答:由於署方理論上無權禁止你離境,假設你確是如願啟程往台灣!則請你記緊在離港和回港時知會署方一聲!或留下你在外地的聯絡方法,好讓署方在有需要的時候可以跟你聯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