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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的生命又受不受重視呢? 摩西律法指出, 如果有人傷害了懷孕的婦人, 使她腹中的胎兒死去, 那個人就要負起罪責。 由此可見, 在上帝看來, 就算是胎兒的生命也是寶貴的。(出埃及記21:22,23; 詩篇127:3) 因此, 墮胎是不對的。
因此, 在母腹內發育的嬰孩雖然尚未出生, 但卻絶不只是一團組織那麽簡單。 未出生的生命貴重無比, 所以, 上帝明文規定, 人如果弄傷未出生的嬰孩, 便要負責。 他的律法在出埃及記21:22,23提出警告: “人若彼此爭鬥, 傷害有孕的婦人, 甚至墜胎, 隨後卻無别害, 那傷害她的, 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 照審判官所斷的, 受罰。 若有别害, 就要以命償命。”
關於這幾節經文, 有些聖經譯本的譯法使人以為律法的主要焦點集中在婦人所受的傷害之上。 不過, 希伯來文原文對婦人或嬰孩所受的致命意外同樣重視。 所以, 如果孕婦不想要腹中塊肉而蓄意進行墮胎, 這就是故意奪去生命。
有些人提出反駁, 認為既然人類胚胎一旦離開母體, 便不能維持本身生命, 所以胚胎不算是人。 這是憑空揑造的推論。 人人都同意剛呱呱墜地只有數分鐘的嬰兒是人。 但是, 如果把赤裸裸的嬰孩放在户外, 他可生存多久呢? 嬰孩完全不能照顧自己, 而且像胚胎或胎兒一般, 沒有能力維持生命。 新生嬰孩需要庇護之所、 温暖和食物, 而只有成年人, 例如嬰孩的母親, 才能够提供這些糧食、 協助及援手。
故此, 上述的法庭判決與聖經的觀點完全一致, 即人的生命由受孕開始。 未出生的胚胎不是無關痛癢的東西, 所以不可像不稱心的身外物一般任意抛棄。 人的生命是神聖的, 離開母體後抑或還在母腹中莫不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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