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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六款繳多少?
答:根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修正):
第三十條 第一項 第六款
車廂以外載客
罰款部分:
期限內繳納:3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5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7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9000
附註:
一、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二、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依第一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三、汽車駕駛人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參考: 監理處+交通部法規+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我已經擁有大客車、大型重型機車和中 港 澳 台駕照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