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六款繳多少錢

2009-06-07 5:43 pm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六款繳多少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六款繳多少錢錢

回答 (4)

2009-06-07 8:42 pm
✔ 最佳答案
問: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六款繳多少?
答:根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修正):
第三十條 第一項 第六款
車廂以外載客
罰款部分:
期限內繳納:3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內:5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內:7000 逾越應到案期限六十日以上:9000
附註:
一、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二、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依第一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三、汽車駕駛人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參考: 監理處+交通部法規+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我已經擁有大客車、大型重型機車和中 港 澳 台駕照的人士
2009-06-08 12:19 am
教主

說的粉詳細

^.^

+1
2009-06-07 8:35 pm
你可上電子公路監理網站:https://www.mvdis.gov.tw/wps/portal/mainpage/
查詢欠繳交通違規罰鍰,輸入身分證字號及生日就知你有幾張罰單及罰多少錢。
也有交通處罰條例:https://www.mvdis.gov.tw/files/Download/040223121403.htm
車廂以外載客者 第 三十 條第 一 項第 六 款
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3000元
逾越應到案期限十五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5000元
逾越應到案期限十五日以上三十日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7000元
逾越應到案期限三十日以上,繳納罰鍰或逕行裁決處罰者9000元
備 註
一、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二、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第一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汽車駕駛人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如有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時,並得暫時扣留其車輛,其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參考: 電子公路監理網站
2009-06-07 8:17 pm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條   [函釋][修正前條文]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一、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而
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二、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
三、貨車運送途中附載作業人員,超過規定人數,或乘
坐不依規定。
四、載運人數超過核定數額。但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
重未超過核定總重量,不在此限。
五、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
六、車廂以外載客。
七、載運人客、貨物不穩妥,行駛時顯有危險。
八、裝載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
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
規定路線、時間行駛。
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
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
仍應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記違規點數二點。
前二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符合特定條件,得於下列
各款所定期間後,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考領駕駛執照:
一、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
執行已逾十二年。
二、肇事致人重傷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
執行已逾十年。
三、肇事致人受傷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
執行已逾八年。
四、其他案件,受處分人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
六年。
依前項規定申請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於其測驗合格後發
給有效期間較短之駕駛執照,其期滿換領駕駛執照,應
依主管機關所定條件辦理。
前二項所定有關特定條件、換領駕駛執照之種類、駕駛
執照有效期間、換領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
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定之。

這種事情很危險,為了自己跟他人安全,少做比較好
參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收錄日期: 2021-05-01 17:39:2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607000016KK02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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