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期間可否在大陸的銀行開戶口

2009-06-07 1:13 am
any one can answer please^^?

回答 (2)

2009-06-07 6:53 am
✔ 最佳答案
破產期間可否在大陸的銀行開戶口?
答:樓上網友的答案是由其他地方轉貼過來的嗎?為何我看不到問題有擔心出境的問題呢?
至於在破產期內可否在大陸的銀行開戶的問題?
按破產條例規定,破產者所有的資產(包括世界各地的)都要如實申報和上繳給破產管理署處理!所以是不應該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銀行開設戶口和擁有資產,違者會被檢控和將破產的期限延長至最多八年!
請參考下列資料!
如果破產者攜同10,000元現金潛逃往中國,他可能要承受甚麼法律責任?
根據 《破產條例》第 135 條 ,任何人如已被判定破產,而在他們提出或有人針對他們提出破產呈請後,或在提出呈請前六個月內,攜同其財產中價值達 100 元或以上而依法應在其債權人之間分配的任何部分離開香港,或企圖或準備攜同該部分財產離開香港,即屬犯罪 ( 除非他們能證明並無欺詐意圖 ) ,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另根據 《破產條例》第 136 條 ,凡已針對任何人作出破產令,該人如因意圖逃避任何破產法律程序文件的送達或逃避有關其事務的訊問,或意圖在其他方面令任何針對該人的破產法律程序無法進行或受妨礙或延誤,而匿藏或不出現在其通常或最後為人所知的居住地方或營業地點,或離開香港,該人即屬犯罪, 最高可判處監禁兩年。
如破產者攜同其現金財產逃往大陸,他會觸犯破產罪行並可能被判監。
http://www.hkclic.org/ch/topics/bankruptcy_IndividualVoluntaryArrangement_Companies_Winding_up/bankruptcy/bankruptcy_caseIllustration/index.shtml
雖然理論上破產管理署在國內並無調查和執法的權利,但你隱瞞你在國內銀行戶口和資產,始終是觸犯破產條例!假設東窗事發讓破產管理署知道(例如有人舉報),署方雖然無法強行充公你在國內銀行戶口的資產,但可以將你送上法庭作出檢控,如你仍拒不合作,或會被法庭判處監禁和延長破產期的懲罰!
正如樓上網友所言,違法的大有人在!但是否值得搏一搏就要你自己自行想清楚了!

2009-06-07 21:44:57 補充:
rallywil 網友你過獎了!大家都祇是提供意見讓問者參考罷了!
參考: 個人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09-06-08 2:20 am
覺得你講得有point,小弟自愧不如,佩服佩服...


收錄日期: 2021-04-25 23:08:4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606000051KK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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