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出險之疑問????

2009-06-07 6:00 am
本人在上各月月底跟一台機車擦撞,調閱監視器內容無法看出是哪一台闖紅燈,經過了一各多禮拜對方願意損失部分用出險來賠償當和解。

請問~ 我出險是屬於汽車強制險嗎?? 因為沒人可以告訴我

另外我想替她的醫療費用用出險賠償她的話那我該要找哪各單位辦理出險呢???

由於本人第一次碰到車禍 實在不知道怎麼處裡
連員警也只說辦出險並沒有完整的說要怎麼辦

非常感恩 謝謝~~~!!!
更新1:

出險五日內是依照我要受理開始計算還是說發生事故開始計算? 我有保強制險 沒有第三責任險

回答 (5)

2009-06-07 6:56 am
✔ 最佳答案
首先,你應該在事故發生五日內,攜帶行、駕照影本、印章,向你承保的保險公司辦理出險手續,之後才是釐清雙方責任。
如果雙方無法證實是誰闖紅燈,基本上責任是各50%,也就是對方的損失,包含醫療費用及機車修復費用,你需負責50%;而同樣你的汽車修車費用,對方也應該負擔50%。
但是,因為對方有受傷,除非你能證明對方闖紅燈,不然這部份你必須負擔「過失傷害」的責任,這部份的刑事責任屬於「告訴乃論」,請求時效是六個月。也就是如果你們無法和解,對方可以就警方紀錄及相關事證向你提告索賠。
我看對方應該也沒有獅子大開口的意思,既然雙方都有意思和解,你可就強制險醫療費用的部份加上一個紅包跟對方和解。
這種事情越快和解越好,萬一到時對方背後有人出主意,提高和解金,事情將會更難處理。

你也可以參考我先前相關的回答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6051314600
如果有問題,e-mail亦可


2009-06-08 23:32:46 補充:
補充一下強制險申請應準備之單據與證明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表格由保險公司提供)。
(二)請求權人身分證明。
(三)警憲機關處理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合格醫師診斷書及視需要之病歷相關資料。
(五)就診之合格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收據或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及醫療機構收據專用章。
(六)同意查閱病歷聲明書。
參考: 自己,保險經紀人, 產險經紀人
2009-06-07 3:23 pm
只要檢附單據與各項證明就可以跟保險公司申請給付!!
==========================

這些單據是啥米? 什麼證明?

要幫就乾脆點都幫呀!!!

==================
13年最熱心 最有經驗嚕!!!!
2009-06-07 7:32 am
我是服務於遠雄人壽十三年的小芬

你是開車嗎? 強制險就事賠對方醫療費用~~須檢付醫療收據與診斷證明~
出險就是你打給你的保險公司~~跟他說你車禍要辦出險~~他就會告知相關細節~與程序~~可以通知你的業務員或是看你的保險卡打客服電話~
強制險理賠~~只要檢附單據與各項證明就可以跟保險公司申請給付!!
醫療給付: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以下簡稱本保險) 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二、診療費用: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自行負擔之門診、急診或住院費用、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輔助器材所需費用。受害人在合格醫師開設之醫療院所診療或住院,而非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準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三、接送費用:指轉診、出院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
四、看護費用:指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其限額如下:
一、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每日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為限。
二、膳食費:每日以新台幣一百三十元為限。
三、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台幣三萬元為限。
四、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五、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六、其他必要之輔助器材費用: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四款所規定之看護費用,每日以新台幣一千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參考: 壽險十三年的我
2009-06-07 6:55 am
強制險是採交叉理賠,所以對方因車禍產生的醫療費用你只要向你投保強制險的產險公司申請理賠即可

另外如果是對方修車的費用必須要你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才可申請得到理賠

如果只有強制險僅能理賠醫療費用及就醫合理的交通費用(例如:計程車車資)


其他強制險的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最高金額20萬元,並須符合規定之項目
**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診療費用
一、自行負擔之病房費差額: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接受住院治療期間支付之病房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二、膳食費:指前款在醫療院所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為限。

三、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四、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五、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六、其他非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材料(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接送費用:指受害人於合格醫療院所,因往返門診、轉診或出院之合理交通費用。(例如搭計程車車資)(以2萬為限)

**看護費用:指受害人於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合格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以1200為限,不得超過30日)
2009-06-07 6:16 am
您好:

我是富邦專員,目前您的出險關於他人的體傷是以強制險


賠付,我不清楚你有買任意險嗎?如果不清潔是否有買可以先打


到產險公司客服詢問,至於後續理賠當然是產險公司為你服務,


你必須出險5日內通知你買的產險公司,如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


謝謝!!

2009-06-06 22:18:11 補充:
對不起!!是不清楚不是不清潔! ^ ^

2009-06-07 12:12:55 補充:
發生事故開始計算
參考: 富邦感謝您~~


收錄日期: 2021-05-01 23:55:0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90606000010KK09477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